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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纳入中央、省】。和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 ,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市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    (》四):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六条 【 稽察特派员—由科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 , ,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25?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稽察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一条【 ,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虚?报,、瞒报 》。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    《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 第十九条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 ,(二)?通报批评;  】。 , (三)建议—。财政及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 》    (四—。)暂停项目建设; !    (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六)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收缴【的资金和《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 ?     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 !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有—关县:(市:)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 第?二十五条 》。。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稽察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的; 《   (二)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  :(五)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经费比照国家、【省的做法列入市预】算内专项安》排,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