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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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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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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纳入中央、》省和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市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 ,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科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 ,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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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2,5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稽,察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稽察
第九条】 ,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情况;
—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 :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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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虚报、!瞒报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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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 《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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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 (:二,)通报批评;
!。 (三《)建议财政》及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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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 (六)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收缴的【资金和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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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
【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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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有关县?(,市)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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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稽察: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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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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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经费《比照国家、省—的做法列入市预算内!专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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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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