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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纳入中央、》省和: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市【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 ,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 第六条 》 稽:察特派员由科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
:。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25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稽察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稽察
】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情况《。;
?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虚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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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 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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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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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 第二十三条 【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
《(三)建议财政及】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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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
(六)【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收缴—的资金和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
! 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
》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有关县(—市)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项目稽察《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的;
— (二)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
, :。 (:五):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经费比照国!家、省的做法—列入市预算内专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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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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