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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 第三条 —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纳入中央、—省和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市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 (四)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六条 !。 稽察特派员由科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25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稽察】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情【况,。; :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 第十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虚报【。、瞒报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    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 ,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   (二)—通报批评;   ! (三)建议—财政及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 !    (》四)暂停项》目建设;   】 (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  : , (六)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收缴的资金和!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     】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 《   ?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  : 有关县(市)【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项目稽】察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的; 】。    (二—)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   (五)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第二十六条 【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经费:比照:国家、省《的做法列入市—预算内专《。项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