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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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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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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纳入《中央、?省和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市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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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 (四)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科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 :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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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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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第八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25:。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稽察!。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稽察《
第九条 【。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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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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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虚《报、瞒报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 ,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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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 ,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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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财《政及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
【 (四)》暂停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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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 (六)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收缴:的资:。金和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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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
【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有关《县(市?)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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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稽察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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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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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经费:比照国?。家、省?的,做法列?入市预算内》专项安排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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