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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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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纳入中【央,、省和?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市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后确定
《
,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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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 (四)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科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 ?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第八条 》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2—5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稽—察,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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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 】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虚报、瞒报!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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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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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
第?二十:二条: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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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泄】露国家秘《密或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 (二)通—报批评;
【 :(三)建议财政【及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
(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六【)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收缴!的资金和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
【 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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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县(市)》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稽察—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的;
! (二)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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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经费《。比照国家《。、省的做法列入市】。预算内专项安排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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