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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纳入中央、省【和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市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 ,。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科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   ?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25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稽察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情:况; 《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 ,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虚:。报、瞒报 》 , 第十二条 —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   ?。  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财政及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 , ,   (四)暂停项!目建设; —   (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 (六)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收缴的资金!和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    ! 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   【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 有关县(》市)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项目稽察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   (五)—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第二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经费比照国家、省!的,做法列入市预算【内专:项,安排:。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