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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纳入中《央,、,省和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市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  :。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  :。 (四)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科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25》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稽察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稽察 第!九条 ?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情况; 》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虚报、瞒报 【。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  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 稽:察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财政及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   ? (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  (六)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收缴的资金和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 《     》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四条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   有关县(市)!。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稽察?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的; 《 ,  (?二)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五)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第二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经】费比照国家、省的】。做法列入市预算内专!。项安排?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