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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 第三条 —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纳入中央、省和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市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后确定 —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    (四)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科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1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 ,。。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第八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2》5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稽察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虚报、瞒报 第!十二条 《。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   ?  稽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第十六条 【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条 :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 第二十三条 【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  :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财政及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 :   (四)暂【停项目建设》;   》 (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六)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收缴—的资金和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 !   ? 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 :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 有关县《(市:)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项目【稽察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三)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   (《五)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 第二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每年所需经费】比照国家、省的做法!列入市预算内专【项安排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