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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自】动控制节能》灯具的、既有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未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三)—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应】用可再生能》源而未应用或者擅】自变更建筑节能内容!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筑《节能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建筑节能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