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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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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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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国?土、住保房》管、科技、》环保、市政园林【、机关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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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 , :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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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七条《 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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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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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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