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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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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 颁布时间 —20:0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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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0:7-06-》1,。8
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5】。月2:8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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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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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由水】泥加入其他建筑【材料:。和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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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的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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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发改委】、经委、公安、交通!。、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完:善测试手段保证【产品质量因商—品混凝土质量—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执行市区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规,定生:产企业可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安》全防止沿途撒—漏要:。设置专门的混—凝土车辆《冲洗场地《并做到废水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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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下】列情形除外》
》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
【 (二)因道路!交通等原因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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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 】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提倡—使用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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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第十》四条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提出 要求改正】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按使【用商品混凝土计【算属应当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泵送车按特殊车辆】予以管?理并核发进》城,通行证?
第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散:装水泥运输》。。。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征收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泵送车》养路费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品混凝土质—量及生产企业的人】员素质、工》艺条件、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对!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拒绝使用的建—设,单位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一)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二!),不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
:。 , (三)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
》 (四)—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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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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