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列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的情况;
(二)年度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等情况。
考核工作由市前期办负责组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计划进度要求完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