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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施工【监理:的实施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监理—规划和重要》部位:监理细则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并于监理实施【前15日报》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后实施 》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内容》及时编?。制监理规划项目监】理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监理《人员按照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 1、?工程概况; 【 ,  2、监—理工作依据; 】 ,  : 3、监理范围及】。目,标;: ,    4、【现,场,监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    5、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  6、重要部位!的,监理措?施主要工程隐—患预控措施等;  ! 7、监理工作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 ,   被监理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 ?。   1、依【法订立?的工程建设合同【;    2、!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预】)算、建设计—划、设计图纸及其】它有关文件; 【  4、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建设单位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 建设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前—。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  :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应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未经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对被监理单位—已完成的工序且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的《应在收到报》验单24小时内签署!意见超过时限—视为已经认》可 第二》十七:条 工?程爆破?。、桩:基础施工、基—坑围护施工、土方】开,挖及回填、》。地基处理、地下【室施工、混凝土【。浇捣、预应力张【拉、结构吊装、【大型设?备安装、结构加固、!现场检测及其它重要!部位施工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用时监理》人员:。。必须实施旁站监理】其它部?位施:工,时施工现场必须【有监:理人员巡视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监理《情况 工程完工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发布停工令指令被!监理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1、未—经验:收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者;    2!、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施工《者,;    【3、擅自采取未经】认可或批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者; —。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要求《者; 《   ? 5、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仍然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   6、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者;   】 7、危及安全】的,冒,险作业行为者; !  : 8、《其它违反规范、标准!及规程的野蛮施【工行为者  — , 如: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下达停工【指令但监理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因工》程,建设发生争议可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也可直》接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监理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的书面报告—后,必须在15日内将协!。调意:见书面?送达双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