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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 颁布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1999]123!。号 颁布时】间 1999-【。。07-10 【 生效时间 【1,99:9-0?7-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 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六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八?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 第九《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