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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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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199【9]12《3号
颁布时!间, 199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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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199【9-07-》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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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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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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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
》。第,九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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