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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 《颁,布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199》9]123号 】 颁布时间 【1999-》07-10》 生效—时间 1999-0!7-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 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 【 第九?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