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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1999]1【23号 【颁,布时:间 :1999-0—7-10 【 生效时间 —1999《。-07-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   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 【 第九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