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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 颁《布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1999【]123号 !颁布时间 19【99-07-1【。。。0 》生效时间 》。1999-07-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 》 ,第九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