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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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5号)?
?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1!月12日通过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4月?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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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2】。007?年1月12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综合交—。通规划中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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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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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制度
【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统一》数据和信息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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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
【第八条 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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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用机动车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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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曲,轴箱通风系统、燃油!。蒸发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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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营运许可【或者对?营运机动车进行定】期审验时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营运许可或者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并收回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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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政策鼓励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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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维修【机,动车的?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应当使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维修质量责!任
》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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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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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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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提倡机动车—。使用人临时》停车时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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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本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要求对【没有环保标志或者】有某种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经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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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有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
已经】设,立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没有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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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档!案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如实填【写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监督
!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其检测数》。据无效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管并《对经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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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
《 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不》得收取检《测费用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检测结果
!。。 《群众举报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可视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始末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抽检不?得向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收取费用!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明,示检测结果
! , 被:抽检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拒:绝抽检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经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维修的外】地机动车《的检测结果通报给车!辆登记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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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拆除、闲置、—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汽油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安,装曲轴?箱通风系统、燃【油蒸发控制系—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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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行政许可从】事机动车的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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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维修出!厂的机动车在质量保!证期内经抽》检因维修质》量,的原因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无偿返修拒不【返修或者返修后【维修质量仍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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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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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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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故意填写虚假【检测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抽检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没有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证明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台车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对【经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依法:应当处罚而不进【。行处:罚的;
》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及其检【测行为不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 (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登记上—牌或者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营运许可或者【通过定期审验—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
】。 (五《)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不进【行查处的;
—
: , (六)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而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 ,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或者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到其指定的场所】。。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服务或者添加车【用,燃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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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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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它!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包括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系统蒸发排放—的污染物《等所:造成的污染
!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指—为有效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而安《装的装置《如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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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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