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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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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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1月12日通过【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4月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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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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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2007年》1月12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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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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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综合【交通规划中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第四: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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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制度
第六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统一数》据和信息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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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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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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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
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用机《动车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 汽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曲轴箱通《。风系统、燃油蒸发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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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本市?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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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营运许可或者对】营运机动车》进行定期审验时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营运许可【或,者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并收回【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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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政策鼓励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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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维:修,机动车的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应当使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维修质量责—任
》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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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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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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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倡机动车》使用:人临时停车时熄【火,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本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要【求对没有环保标志或!者有某种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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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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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机动车—经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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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有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
》 已经设立》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没有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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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档案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如实填写】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监督
!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其检测数据无】效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管并对经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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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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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
《 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不得收取检测费用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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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举报: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可视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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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始末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抽检》不得向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收取费!用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明《示检测?结,果
被抽!检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拒绝抽检!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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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维修的外地【。机动车的检测结果通!报给车辆《登记: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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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拆除、闲置【、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汽油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安装【曲,轴箱通风《系统、燃油》蒸发控制系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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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行政许【可从事?机,动车:的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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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维修出厂】的机动车在质量保证!期,内经抽检因维修质量!的原因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无偿返修拒—不返修?或者返修后》维修质量仍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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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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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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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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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故意填写虚假检测!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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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抽检【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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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没有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证》明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台车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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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对经》。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依法】应当处罚而不—进行处罚《的;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及其检测行》为不: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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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登】记上牌或《者,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 :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营运许可或者—通过定期审验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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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不进行】查处的;
【 (六)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而》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 , :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或》。者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到其指定的!场,。所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服!务或者添加车用燃】料,的,;,
:。 : ,。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它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包括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系统蒸发排》放的污染物等所造】成的污?染,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指】为有效?。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而安装的装【置如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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