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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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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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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1月12日通过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4》月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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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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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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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2: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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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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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综合交?通规划?。中,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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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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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制度
第六条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统一—数据和信息》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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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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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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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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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用机动车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汽,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曲轴箱—通风系统、燃油蒸】发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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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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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营?运许:可或者对营运机动】车,进行定期审验—时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营运许可!或者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并收】回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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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政》。策鼓励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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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维修机动车的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的应当使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维修质】量责任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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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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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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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倡机?动车使用人》临时停车时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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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本!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要求对【没有环保《标志或者有某种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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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机动车经】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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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有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
】 :已经设?立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没有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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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档案
!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如实:填写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其《监督
—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与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其检测数》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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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日常?检测活动的监—管并对经其检测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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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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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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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不得!收取检测费》用,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检测结果
【 群众》举报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可视】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始》末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抽检不?。得向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收》取费用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明示《检测结果
】 :被抽:检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拒绝抽】检,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经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维修的外地机动车】的检测结果通—报给车?辆登记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拆!除、闲置、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汽油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安装曲轴箱!通风系统、》燃油蒸发控制—系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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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行政许》可从事机动车的【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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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维修《。出厂的机动》车,。在质量保证期—内经抽检因维修质量!。的原因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无!偿返修拒不返修【或者返修后维修质】。量仍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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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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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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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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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故意填写虚假检测!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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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抽《检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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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没】有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证!明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台《车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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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对经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依法—应当处罚而》不进:行处罚的《;
》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及?其检测行《为不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登记上!牌或者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营运【许可或者通过定【期审验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
》。 (五)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不进》行,查,处,的;
【 (六)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而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或【者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到?其指定的场所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服务或》者添加车用燃料的;!
: ,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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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它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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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包括》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系统蒸发排放—的污染物等所造成】的污:染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指【为有效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而安装的装—置如: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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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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