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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 ? (:二)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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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第七条【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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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环境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排放环【境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以及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他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需】要限期治《理的按下列办理【
(一)!中央、省管辖的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 , (二)市管—辖的:单位外?地驻广州《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具备县级以上管理!职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管辖的单《位由:其所在开发区、保】。税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决定;《
—(四)区、县级【市管辖的单》位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
, ? (:五)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单位!按管辖权限分别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权限内可以》授权: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作出期限治理!决定
—第,十一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护正常!使用和性《能完:好确保所排放的环】境噪声达到》相应:的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提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不得将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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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
》 须标注《噪声强度的产品【的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生产产?生,环境噪声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如实标注产品产!。生的噪?声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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