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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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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本【市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 (二》),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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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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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环境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排放》环境: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以及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他《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需要!。。限期:。治理的按下》。列办理
— (一)—中央、省管辖的【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 , (二)市管辖!。的单位外地驻广【。州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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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县级?以上管理《职,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管!辖,的单:位由:其所在开发》区、保税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决定》;
? (四—)区、县级市管辖】的单位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 (五)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单位按管》辖权限分别》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权限:内可以授《。权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作出:期限:治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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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护【正常使用和性—能完好确保所—排放的环《境噪声达到相应的】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提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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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不得将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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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
】 须标注噪—声,强度的产品的—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生产产【生环境噪《声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如实标》注产品产生》的噪声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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