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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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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本【市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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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 (二)《。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第七!条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九条 】环境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排放环境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以及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他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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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限—期治理的按下列【办理
(!一)中央、省管【。辖的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 (二)—市,管,辖的单位外》地驻广州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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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县级以上管理】职,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管辖的单位由其!所,在开发区、保税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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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区、县级市》。管辖的?单,位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单位!按管辖权限分别【。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权限内—可以授权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作出期】限治理决定
!。第十一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护正常使—用和性能完好确保】所排放的《环境噪?声达到相《应的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提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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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不!得将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
须】标注噪声强度的【产,品的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生产产生环境噪!声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如实标注产【品产生的《噪声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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