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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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本市】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 《(二)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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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第—七条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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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环境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排放环境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以及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他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 需》要,。限,期治理的按下列办】理
《 , (一)中央、】省,管辖的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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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管:辖的单?位外地驻广州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具备县级以上【管理职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管辖的单《位由其所在开发区、!保税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决定;
【 (?四)区、县级—市管辖的单位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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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单位按管辖!权限分别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权】限内可以授权—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作出》期限治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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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护正常使用和!性能完好确保所排】放的环境噪声达【到相应的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提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不得将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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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产品
【 须标《注噪声?强度的产品》的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生产产生环境!噪声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如—实,标注产品《产,生的噪声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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