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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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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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颁》布时间2001年1!。月17日
【。实施时间20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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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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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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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计划、—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商业、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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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增】加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
! 第五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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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动工!前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但依法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外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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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申报》和建立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性质—、处置?方式和转《移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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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利用名【录管理制《度,回收利用《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等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列入回收利用—名录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第九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与其经营能力【、范:围,相适应及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设施【和场所;
!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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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自行: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单位贮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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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设,施和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禁止将固体废】物随着倾倒、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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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以,填埋或者焚》烧,。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处—置工艺?、效:果及: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本省、市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固体废物》。填埋、焚烧场在运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污染情况《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需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经同意?关闭、闲置、拆除不!再开发利用的应当恢!复植被并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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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已关闭、装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的应当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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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医院临床废物—和科研单位产生的携!带病:原体废物《应当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焚烧—禁止将其《混入非?危,机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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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本市以【外不:可,利用再生产的—固体废物转移进【本市倾倒、堆放本】市以外?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需要转移进】本市的由接收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转《入固:。。体废物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接:收地的有关规定并由!移,出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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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以》及处置设施》、场所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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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申报:登记: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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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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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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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携带病!原,体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倾倒、处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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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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