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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2!0,00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 颁布—单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 颁:布,时间200》1年1月《。1,7日 实—施时:间2001年6月】1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计划、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商业【。、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增加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 ! ?第五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 】 第六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动工前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但依法?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外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申报和建立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性质、《处置方式《和转移流向 ! 《第八条 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利用名录管》。理制度?回收利?用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等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列入回】收利用?名录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 《 第《九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与其经营能—力、范?围相适?应及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设施—和场所; —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自行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单位贮存、》。处置 【。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设施】和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禁止将固【。体废物随着倾倒【、处置 》 第十二条 !以填埋或者焚烧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处置!。工艺、效果及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本省、市《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固体—废物填?。埋、焚烧场在运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污染情况《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需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经同意》关闭、闲置、拆除】。不再:开发利?用的应当恢》复植被并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 , 《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已关闭、装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的应当?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医!院临床废物和—科研单位产》生的携带病》。。原体废物应》当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焚烧禁止》将其混入《非危机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 】 第十五条】。 禁:止本市以外不—可利:用再生?产的固?体废物转《移进本市倾倒—、堆放本市以外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需要?。转,移进本市的》由接收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转入固体废物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接收地的有关规定】并由移出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以及处置设》施、场所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申报登记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携带病原体—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倾》倒、处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