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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2—000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 颁布单—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颁布时间20【01年1月》17日 实施时!间2001年6月】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计《。划、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商业、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增加】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 【 《第五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 【。 》 第六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动:工前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但》依法: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外!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申报:和建立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性质、—处置方式和》转移流?向 !第八条 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利用名【录管理制度回收利用!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等—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列入?回,收利用名录》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 第九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与【其经营能力、范【围相适?应及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设施和】场所; 》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 — , 第十《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自行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单位贮存!、处:置 》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设施?和,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禁止将固》体废物随着倾—倒、处置 — 第十—二条 以填埋或【者焚烧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处,置工:艺、效果及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本,省、市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固体废物】填,埋、焚烧场在—运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污染情况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需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经同:意关闭、闲置、拆】除不再开发》利,用的应当恢复植被】并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 】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已关闭、!装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的应当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医院!临床废物和科研单位!产生:的携带?病原体废《物应当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焚烧—禁止将其混入非危机!。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 】 第十五条【 ,禁止本市以外不【可利用再《生产的?固体废物转》。。移进本市倾》倒、堆放《本市以外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需要转【移,进本市的由接收【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转入固》体废:物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接收地》。的有关规定并由移出!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以及处置设施【、场所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申《报登记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携带病原体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倾倒、!处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