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2】000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颁,布,单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 颁布时间20!01年1《月17?日 实施时间】200?1年6月1》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计划、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商业、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增加: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 , 》 :第五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 — : 第六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动工前—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但依法!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外?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申报和【建立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性质【、处置方《式和:转移流向 — 》 第八条《。 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利》用名录管理制度【回收利用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等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列入回收利】用,名录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 — 第九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与其经营能力—、,范围相适应及—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设《施和场所;  】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自行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单位贮存【、,处置 》。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设》施和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禁止将固体》废,物随着倾倒》、处置 【 第十二条 以】填,埋或者焚烧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处置工艺、效【果,及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本【省,、市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固体废物填埋、】。焚烧场在运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污染情况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需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经同意关闭》、闲置、拆除不再】开发利用的应当恢复!植被并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 【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已关闭、《装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的应当》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 —。 , 第:十四条 《医院:临床废物和科—研单位?产生的?携带病原体废—物应当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焚:烧禁止将《其,混入非危《机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 ! 第十五《条 禁止本市以【外不可利用》再生:产的固体废》物转移进《本市倾倒、堆—放本:市,以外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需要转移进本市【。的由:接,收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转入固体废!物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接,收地的有关规定并由!移出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以及处置设施、场!所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申报》登记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携带病原体】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倾》。倒、:处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