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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 (2000【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 颁布》单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颁布!时间2001年【1月17日 】实,施时间2001年6!月1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计划、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商业!、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增加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 》 : 第五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 】第六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动工前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但依《法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外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申报和》建立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性质、处置方式】和转移流向》 — :第八条? 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利用名录管》理制度回收利用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等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列入《。回收利用名录—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 , —第九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与其经》营能力、《范围相适应及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设施和场所》;   》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 ! ,第十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自行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单位》。贮存:、处置?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设—施和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禁止【将固体废物随着倾倒!、处置 — 第《十二条 以》填埋或者焚》烧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处置工艺【、,效,果及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本《省、市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固体废物【。填埋、焚烧场—在运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污染—情况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需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经同意关闭—。、,闲,置、拆除不再开发】利用的?应当:恢复植?被并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 ?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已关?闭,、装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的应当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医院临床废【物和科研单位—产生的携带病原体】废物应当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焚烧禁止》将其混入非危机【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 【 第—十五条? 禁止本市以外不可!利用再生产的固体】。废物转移进本市倾】倒、堆放本市以【外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需要转移进本—市的:由接收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转入固体废物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接!收地的有关规定并由!移出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以及处置设施—、场所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申报登记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携带【。病原体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倾倒!、,处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