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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 (20—。00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 颁布单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 颁《布,时间200》1年1?月17日 》 :实施时间《2001年6月1日!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计划《、,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商业、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增加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 【 : 《第五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的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 — — 第六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动工前》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但依法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外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申报和建立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性质》、处置?方式和转移流向【 ? 第八条】 ,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利用名录管】理制度回《收利用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工业、卫生!等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列入回收利—用名录?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 第九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与其经营能】力、范围相适应【及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设施和—场所:;    —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自行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单—位,贮存、处置 !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设施和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禁止将固体【废物随?着倾倒、处置— : ? 第十二条 —以填埋或者焚烧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处置工艺《、效果及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本省、市《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固体废《物填埋、焚》烧场在运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污染情》况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需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经同意关闭、闲】置、拆除不再—开发利用的应当恢】复植:被并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定期监】测 ?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已关闭、】装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的:应当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 ! ?。。。 第?十四条 医》院临床废物》和,科研单位产生的【携带病?原体废物应当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焚烧禁止【。将其混?入非:危机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 】 第?十,五条 禁《止本市以外不可利】。用再生产的固体废物!。转移进本市》倾倒、堆放》本市以外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需要转移进本市【的,由接收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转【入,固体废物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接收地的!。有关规定《并由移出单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以及》处置设施、》场所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申?报登记?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携带病原体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倾倒!、处置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