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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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珠江三角《洲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实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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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 :。 区域沿海海】域水质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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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区—域内:市(地级和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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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从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
第】五条 区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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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和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水质保?。。护规划制订和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
— , ,。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协同》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政、港】务监督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船舶污【。。染和港区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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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减?。少农业生产对水环境!的污染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质,保护规划的制订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防止水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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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市政、环卫、国土!、规划、供水、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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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部—门的水质保护工作应!接受同级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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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制订水质控》制,目标:
》 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目—。标控制方案应当包】括划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所执行的水质标准设!。置跨行政区主要【河流:边界断面及》。其水质控制》指标明确对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负责的相】关地区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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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阶段分配到各市、!县所属主要河段
!。 ?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水污染物控制在】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 , : 水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必【须按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
》
第九条 【。各地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突破本行》政,区,以及排放《地点:或,河段: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对已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可能》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需建设》的必须先《行削减本地区的【。污染负荷并征—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征求相关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并【协调: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
第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的情】况核实后《根据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发给排污》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排放—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保证计》量器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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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区!。域内的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一万人以上】的,乡、村也应》。当根据水质保—护规划的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率》到二〇〇五年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到二〇【一〇年时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补助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十【五条 ?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工业废水必【须达到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对其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的污水超过排放标!准时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并缴:纳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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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禁止?。在区域内建设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染料、炼油!。。、农药和其他—污染严?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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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垃【圾禁止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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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向水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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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的港口、码【头应设?置回收船舶》残油、废油、含油】废水和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
: 已【。建港口?、码头?尚未:设置回收设施的【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有:关设施?
】油,。码头和造船、修【船、拆船《单位应配备》防止:油污染?事故的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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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装卸和运输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利用港口码》。头、仓?库或容器《贮存上述《物品时必须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等:安,全,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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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 贮存、【运输和处置固—体,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二十三条 发生跨行!政区水?污染: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污,染并通报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 —相关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跨界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检》查发现边界》断面水质超标时应将!边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边界:断面水?质超:标的市、县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逾期:。仍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
》第二十四条 市【、县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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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集中式供水》以,外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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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划定明确!的地域界《线树立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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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执行】下列规定《
》 (一)【排,放水:污染物必须》。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当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时应?削减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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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等—。破坏水环《境生态的行为;【
!(,。三)禁止《向水域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 (四》)禁止设置占用河】面经:。营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场所;
【 》 (五)禁止—建,设大中型畜》禽饲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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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除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有的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达不到规定的水】质标准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污染物削【减计划并监督排污单!位,。执行削减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水质【目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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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禁止发【展新的城镇控—制已建成的》人口集中《居住区;已建—成的城镇和居住【区内的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 (三)禁止!在河面围养禽—畜以及?在河岸或河中沙【洲设置禽《畜饲养点;
】 —(四:)禁止?堆置和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五)禁止设置装卸!油,类、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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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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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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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原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拆除计划!限期拆除
》
? ,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保】护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或逾】期未完成《限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水污染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 ? (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排,放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不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不能正【确反映排《。污单位?污水排放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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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倾倒污染物、—。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除责【令其消除《污,染后果外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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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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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区域内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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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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