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保《护珠江三角洲—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实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 :区域沿海《海域水质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区:域内市(地级和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
第《四条 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从【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
【 :
第五条》 区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的!情况
—
第六条 —省和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水质【保护规划《制订和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协同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政、!。港务监督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船舶污!染和港区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 :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减少农业》生产对水环》境,的污染?。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质保护规划的制】订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防《止水质?污染
【 公安、市【。政、环卫、国土、】规划、?供水、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上述!部门的水质保—护工作应接受—同级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制订水【质控制目标》
— 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目【标控制方案应—当包括划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所?执,行的水质标准—设置跨行政区主要河!流,。边界断面及其水质】控制:指标明确《对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负责的相关》地区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目标
!。
第八条 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阶段分《配到:。各市:、县所属主要—。河段
》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水污染物控制【在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 水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必》须按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
》
第九条 各】地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突破本行政》区以:及,排,放,地点或河段》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对已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可能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需建设的必须先行!。削减本地区的污染】负荷并征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征求【相关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并—协调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
第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的情况核《实后根据《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发给排!污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排放—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保证计量器】的正常?使用
》
第十三条 区!域内:的,。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一万人】以上的?乡、村也应当—根据水?。质,保护规划的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率到二〇《〇五年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到二〇—一〇年时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补助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十五条 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工业废水必须达【到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对—其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的污水超过排放】。标准时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并缴?纳,超标排污费
—。
第十【七条 禁止在区域内!建设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染料、炼】油、农药和其他【污染:严重的企业
【
第十八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垃圾禁》止排入水体》
?。
第十九条【 ,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向水体《排放:。
:
第二十条 !新,建的港口、》。码头应?设置回?收船舶残油、—废油、?含油废水和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
? 》。 已建港口、码头】尚未设置回收设【施的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有关设》施
】。 油码?头和造船、修船、拆!船单位应配备防止油!污染事故的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装卸和运输—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利用港口《码头、仓库》或容器贮存上—述物品?时必须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等安】全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 —贮,。存、运输和处—置固:体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
《第二十三《条 发生跨行政区水!污,染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污染并通报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 :相,关,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跨界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检查!发,现边:界断面水质超—标时应将边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边界》断面:水质超?标的市、县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逾期仍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
第—二十四条 》市,、,县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市、县!集中式供水以外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划定明—确,的地域界线》树,立界碑
】
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执行下列规定【
? (一)!排放水污染》物必:须,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当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时应削减【。排放总量;
】 ? (二》)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等破《坏水环境生》态的行为;
【。 【(三)禁止》向,。水域: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 (四《)禁止设置》占用:河面经营《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场所;
《
【 (:五)禁止建》设大:中型畜禽《饲养场?
》
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除?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有的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达不【到规定的水质—标准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污染物削减计【划,并监督?排污单位执行削减】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水质目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治理;
!。 ,。 (二)》禁止发展新的城【镇控制已建成的人】口集中居住区—;,已建成?。的城镇和居住—区内的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 (【三)禁止《在河面围养》禽畜以及在河岸或】河中沙洲设置禽畜饲!养点;
】 (》四)禁止堆置—和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五)禁止设—置装卸油类、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 :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
】 (二)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原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拆除《计划限?期拆除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保《护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或逾】期未完成限》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水污染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 (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排放》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 《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不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不能正确反映!排,。污单位污水》排放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倾?倒污染物、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除责:令其消?除污:染后果外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四条 区域!内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