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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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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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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珠【江三角洲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实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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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 : : ,区域沿海海域水质】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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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区域内】市(地级《和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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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从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
第五条! 区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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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和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水?。质保护规划制订和】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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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协同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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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政《、,港务监督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船舶污染和》港区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减少《农业生产对》水环境的污染—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质保护规划—的制订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防止水质《污染
— :。 :公安、市《政、:。环卫:、国土、规划、供】水、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上述部!。门的水质保护工作】应,接受同级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制》订水质?控制目标
】 ? 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目【标控制方案应当【包括划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所执行的【水质标准设置跨行】政区:主要河流边界断面】及其水质控制指【标明确对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负责的相关!地区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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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阶段分配到各—市、县所属主要河】段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水污染物控制!在,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 水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必须按【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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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地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突破本【行政:区以及排放地点或河!段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对已—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可能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需建设的【必须:先行削减本地区的污!。染负荷?并征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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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征求相关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并协调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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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的情况—核实后根据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发给排污【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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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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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保证【计量器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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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区域?。内的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一万!。人以上的乡、村也】应当根据《水质保护规》划的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率到二〇—。〇五年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到二〇】一〇年?时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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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补,助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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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工业废》水必须达《到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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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对其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的污水》。超过排放标准时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并缴纳超【标排污?费
第十!七,条 禁止在区域内】建设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染料、—炼,油、农药和》其他污染《严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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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垃《圾禁止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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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向水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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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的港口、码头应设!。置回:收船舶?残,。油、废油、含油废水!和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
》 》 已建?港口、?码头尚未设置回【收,设施的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有关设施
— 《 油?码头:。和造船、《修船、拆船单位应】配备防?。止油污染事故的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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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装卸:和运输?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利用》港口码?头,。。、仓库或容》器贮存上述物—品时必须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等安全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 贮存、运输和【处置固体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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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发生【跨行政?区水污染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污染并通报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 相关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跨界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检查发现】边界断面《水质超标《。时应将边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边界断面水质—。超标的市、县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逾期仍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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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县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市、县集【中式供?水以外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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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划定明确—的地域界线树—立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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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执行下列规定【
》 (一)排】放,水污染物必》须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当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时,应削减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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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等—破坏水环境》生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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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向水域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 : (四)禁—止设置占用河—面经营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场》所;
《 — (五)禁》止建设大中》型畜禽饲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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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除: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有的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达不到规定—的水质标准》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污染物削减!计,划并监督排污单位】执行:削减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水质目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治理?;
】 (二?)禁止发展新—的城镇控制已—建成的人口集—中居住区;已建【成的城镇和居—。住区内的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 (】。三)禁止在河面围养!禽畜以及在》。河岸或?河中沙洲设置禽畜】饲养点;
! (四)【禁止堆置《和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装】卸油类、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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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
— 《(二)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原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拆:除计划限《。期拆除?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保?护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或逾期未》完成限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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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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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水污染《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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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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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排放【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 《。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不:。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不】能正确反映排污【单位污?水排:放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倾倒污染》物、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除责令其消除污!染后果外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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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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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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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区域内【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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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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