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 ,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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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珠江三角洲》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实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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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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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沿?海海域水质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区?域内市(地》级,和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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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从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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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区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的情况
!第,六条 省和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水质保护规划制【订,和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协同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政、港务监督—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船舶污—染和港区《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减少农业生产】对水环境的污—染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质—保护规划《的制订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防—止,水质污染
! 公安、市政】、环卫、国土、规划!、供水、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上述《部,门的水?质保护工作》应,接受同级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制订水质》控制目标
— 》 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目标:控制方案应当包【括划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所执行的水质标准】设,置跨行?政区主要河流边界】断面及其《水质:。控制指标明》。确对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负责的》相关地?区
《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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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阶段!分配到各市》、,县所:属主要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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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水污:染物控制在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 水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必《须按: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 各《地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突:破本行政区以及【排放地点《或河段?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对已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可能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需建设—的必须先行削—减本地区的》污染负?荷并征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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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征求相关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并协调】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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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的情》况核实后根》据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发》给排污?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排放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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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保证计【量器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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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区域【内的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一万?人以上的乡、—村,也应当根据水质保护!规划的?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率!。到二〇〇五年—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到二〇一〇年时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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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补助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工】业废水必须》。达到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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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对其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的污水超过排—放标准时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并缴》纳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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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禁止在区域—内建设?。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染料《、炼油、农药—和其他污染严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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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垃圾禁止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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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向水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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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的港】口、码?头应设?置回收船舶残油【、废油、含油废水】和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
》 》 已建港口》。、,码头尚未设置回收设!施的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有关设施
【。 《。 油码头《和造船?、,修船、?拆,船单位?应配备防《止,。油污染?事故的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装卸和运输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利用港口】码头:、仓库或容器—贮存上述物品时必须!。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等安全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 贮》。存,、运输?和处置固《体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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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发生跨行政区水污】染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污染并通报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 相关《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跨界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检查发现边界】断面水?。质超标时应将—边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边界—断面水质超标—的市、县《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逾期仍》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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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县—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市、县集》中式供水以外—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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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划定明】确的地?域界线树立界—碑
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执行下列规【定
? : (一)排!放水污染物必须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当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时应削减排》放总量;
! (二)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等破!坏水环境生态的行为!;
? 【(三)禁止向水域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 》(四)禁止设置占】用河面经营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场所;
— (五!)禁止建设大—中型畜?禽饲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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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除!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有的—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达不到】规定:的水质标准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污!染物削减计划并【监督排污《单位执行《削减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水质目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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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发展新的】城镇控制已建成的人!口集中居住区—;,已建成的城镇和居】住区内的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 (三)】禁止在河面围养禽】畜以及在河岸或河中!沙洲设置禽畜饲养】点;:
!(四)禁止堆—。置和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 (五)禁止设!置装卸油类、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
》。 (二—)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原》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拆除计划限!期拆除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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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保?护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或逾期【未完:成限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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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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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水污染》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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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排【。放,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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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不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不》能正确反映排—污单位?污,水排放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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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倾倒污?染物、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除责令?其消除污染后果【外,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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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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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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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区!域内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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