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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     】(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保护珠【江三角洲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实!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  区域沿》海海域水质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区域内市(】地级和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 第四条 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从—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 第五】。条 区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的情—况 【第六:条 省和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水质保护规划制订】和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 :  ?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协同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政、港务监督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船舶污染和港区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减少农业!生产对?水环境的污染 【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质?保护规划的制订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防,止水质污染 !    公安、市政!。。、环卫、《国,。土、规划《、供水、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上述部门的水质【保护工?作应接受同级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制订《。水质:控制目标 】    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目标控制方案应当!包括划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所!执,行的水质标准设置】跨行政区主要—河流边界《断面及其《。水质控制指》标明确对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负?责的相关地区— ,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目标 】 : : 第八条 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阶段分配到—各市、县所属—主要河段 】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水污】染物控?制在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 , :    水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必》须,按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 》。。 第九条】 各地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突破本行《政区以及排放—地,点或河段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对已》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可?能,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需建设?的必须先行削—减本地?区的污染负荷并征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征求【相关: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并协调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 第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的情况核《实后根据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发给排污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排放?。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保【证计:量器的正《常使用 】。 第十三条》。 区域?内的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应当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一:万,人以上的乡、—村也应当根据水【质保护规划》。的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率到】。二〇〇五年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到《二,〇一:〇年时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 :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补助?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十?五,条 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工业废水必须达到!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  ?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对?。其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的污水】超过排放标准时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并缴纳超【标排:污费 —。 第十七条 【禁止在区《域内建设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染料、炼油、】农药和其他污染严】重的:企业 《 第》十八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垃圾禁止排—入水体 !第十九条 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向水体】排放 【 第二十条 新建】的港口、码头应设】置,回收船舶残油—、废油、含油废水和!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 》     》已建港?。。口、码头尚》未设置回《收设施?的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有关?。设施  【   油码》头和造船、修船【、拆船单位应配备】。防止油污染事—故的处理设施 【 : :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装卸和运输!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利用港口码头、仓!库或容器贮》存上述物品时—必须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等安全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 ? ,   ?贮存、运《输和处?置固体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二!十三条 发生跨行政!区水污染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污染并—通报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     —相关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跨界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检查发《。现边界断面》。水质超标时》。应将边界《断面水质超标的情况!。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边界断面》水质超标的》市、县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逾【期仍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 第《二十四条 》市、县?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市、县集【中,式供:水,以外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划定明【确的地域界线树【立界碑 【 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执行》下列规定 【    》 (一)排》。放水污染《物必须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当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时】应削减排放》总量; 【     (二)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等破坏水环境生】态,。的行为; 》 ?     (三)禁!止向:水域排放和倾—倒,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     (!四)禁止设》置占用河面经营【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场所—; 《 :    (五—)禁止建《设大中型畜禽—饲养场 】 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除》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有的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达不到规【定的水质标》准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污!染物削?减,计划并监督排污【单,位执行削减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水—质目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治?理; 《    》 (二)《禁止发展新的城镇控!制已建成的人口集中!居,住区;已建成的【城镇和居住区内【的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 :     (三【)禁止在河面围养禽!畜以及在河》岸或河中《。沙洲设置禽畜饲养】点,; :     (!四,)禁止堆置》。和,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五)禁《止设置装卸油类、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 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   ?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 《     (!。二)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原】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拆除计划限期拆除】  —   (三)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保护: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或逾期】。未完成限制》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主要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水污染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  (一)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排】放,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不【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不能正】。确,反映排污单位污水排!放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 ?   ?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倾倒污染物、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除责令其消除污】。染后果外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四条 区】域,内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