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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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号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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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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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本—办法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 珠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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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 ,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公安、交—。通、:渔业、?。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机】。动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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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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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采取以下》措施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 , ?(一)检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 (二)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大,气环境质量、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
】 (三)—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
》 , (四—),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区域大气!污染特征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监测点位应当覆盖!城市区域、城市【道路两侧和》清洁背景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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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设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
! : 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影响大气污!染物输?送、:扩散:。和变化的天》气气候条件现状的】评估建立区域灰【霾天气?监测、预测》、预警?体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大气《污,染、机动车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或者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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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提前】或超指标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以及其他》。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区?域内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 》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 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环境无容—量,的地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禁止发展和】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产业和产品;推【进企业节能降—。耗促进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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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新车登记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套淘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以》。下在用?公交车、出租车的】经济补偿政策;鼓励!其他车辆新车—登记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
? : :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禁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 机动】船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十条 油品供应企业!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区域内所有加油站供!应符合国《家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加快】推广:供应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 新建【油库、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后才能】投入使用;已建【油,库、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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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区域?内不再规划布点【新建燃煤燃油电厂】
: 燃煤】、燃油电《厂及使?用工业锅炉、窑炉】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脱硫、固硫、【除尘、脱氮或低氮燃!烧,。。。。技术燃煤、》燃油电厂《及额定蒸发量—大于65蒸吨的锅炉!、窑炉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安装脱氮设施的】燃煤、燃油、燃气机!组按规定享》受上:网电价加《价政策在同》等,能耗水?平下安装脱硫、脱氮!设施的发电》机组实行优先上【网,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制订燃?煤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实施【范围、期限和—补贴政策减少燃【煤污染
《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行政!区域:内燃料限《制,区限制区内禁止新建!普通燃?煤、燃?油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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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鼓励】生,产和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杀虫气】雾剂、洗涤剂、胶粘!剂、发?胶等产?品
— ,。 , 汽车制造、汽车维!修、石化、》家具制造加》工、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行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治理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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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
】。 新?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已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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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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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区闲置或裸露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 《 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
》 : 装卸、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 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当!污染水?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 , : : (一)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
: (二)】对,特,定污染源实施禁止】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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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或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
!。 (—。四,)采:取减轻或者消—除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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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限期》治,理期间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船行驶时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海事、交【。通、渔业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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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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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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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
第二十四条! 从事?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督执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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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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