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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4号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号 《。 ,。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本办《法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     珠】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公安、交通、【渔业、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机动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采取!以下:措施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 ,  (一)检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二)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大?气环境质量、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  】   (三)—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  ! ,  (四)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区—域大气?污染:特征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监测点位!应当覆盖城市—。区域、城市道路【两侧和清洁背景地区!  》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设】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     】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影响大气》污,。染物输送、》扩散:和变化的天气—气候条件现状—的,评估建立《区域灰霾天气监测、!预测、预《警体系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大气污染、机动车!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或者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提前:或超:指标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以及其他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区域内》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 , 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环境无容》量的地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禁止发展和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产业和产品;】推进企业节能降【耗促进清洁生产 】 》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新车登记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套淘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以下在用公交车】、出租车的经济补偿!政策;?鼓励其他车辆新车】登记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 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禁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     【。机动船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 《。 ,第十条? 油品?。供,应企业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区域内—所有:。加油站供应符合【国家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加快《推广供应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  : , 新建油库、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后才能投入使用【;已建油《库、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 》 第十一条【 区域内不再规划布!。点新建燃煤燃油【电厂 》     燃煤、燃!油电:厂,及,使用工业锅》。。炉、窑炉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脱硫、固硫】、除尘、脱》氮或低氮燃烧技术】燃煤:、燃油电厂及额定蒸!发量大?于,6,5蒸吨的锅》炉、窑炉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安装脱氮设】施的燃煤、燃油【、燃气?机组按?。规定享受上网电【。价加:价政:策在同等能耗—水平下安《装脱硫、脱氮设施的!发电机组实行—优先上网 —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制订燃煤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实施范围、【期限和补贴政—策减少燃煤污—染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行政区域内—燃,料限制区限制区内禁!止新建?。普通燃?煤、:燃油锅炉 》 第十!二条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鼓励生》。产和: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杀虫气雾剂、洗】涤剂、胶粘剂、发】胶等产品《  》   汽车制—造、汽车维修、石化!、家具制造加工【、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行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治理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 ,第十三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     】新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已—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 —。第十五?。。条 市区《闲置或裸露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  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   【  装卸《、,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   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当污染—水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     (一)】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二)对特定污染】源实施?禁止排放;》     】(三:)禁:止,或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 !   ? , (四?)采取减轻或者【消除: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治理:期间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船行驶时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海事、交通、渔!业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从事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督执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