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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4号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号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本办】法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 珠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    》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公安、交—通、:渔业:、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机动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采取以下措施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一:)检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     (二)】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大—。气环境质《量、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 】    (》三)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 ?  ?。   (四)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区域》大气污染特征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监测?点位:应当覆盖城市区域】。、城市道路两侧和】。清洁背景《地区 ? ,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设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 》     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影响大—气,污染物输送、扩散和!变化的天气》。气候条件现》状的评估建立—区域灰?霾天气监测》、,预测、预《警体系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大气污染、机动车!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或者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提前或超指—标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以及其他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区域《内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环境【无容量的地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禁止发《展和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产业和产品;推进!。企业节能降耗—促,进清洁生产 】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新车登记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套淘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以下在用【公交车、出租—。车的经?济补偿政策》;,鼓励其?他车辆新车登记【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   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禁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     机动船】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十条】 油品供应企—业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区域内所有加油【站供应符合国家【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加快推广供》应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   ?。  新建油库、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后才能投【入使用;《已建油库、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 ! , 第十一条 】区域内不再规划布】点新建?燃煤燃油电》厂     !燃煤、燃油电厂【及使用工业锅—炉、窑炉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脱硫、固硫】、除尘、脱氮或【低,氮燃烧技术燃—煤、燃油电厂及【。额定蒸发量大于【65蒸吨的锅炉【、窑炉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安装脱氮设施的燃煤!、燃油、《燃气机组按》规定:享受上网《电,价加价政《策在同等能耗水【平下安装脱硫—。。、脱氮?。设施的发电机组实】行,优先上网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制:订燃:煤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实施》范围:、期限和补》贴政:。策减少燃煤污染 ! :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行政区—域内:燃料限制区限制区】内禁止新建普通燃】煤、燃油锅炉 ! ? 第十二条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鼓励生!产和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杀虫气?雾剂、洗涤剂、胶】粘剂、发胶》等产品 —     汽车制造!、汽车维修》、石化、家具制造】加工、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行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治【理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 第十三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  !  : ,新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已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 第十】四条: 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 第十五】条 :市区闲置或裸露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 ?    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  ?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 ,  《  : 装卸、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 ,  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当污染》水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  (一《)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     【(二)对特定污染源!实施:禁止排放;》     】(三)禁《止或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 : , :    (四)采】取,。减轻或?者,消,除,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治理期!间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船行—驶时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海事》、交通、渔业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 》第二十四条 从事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督?执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