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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4号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号 》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本办法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    《珠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公—安、交通、渔业、】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机【动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采:取以:下措施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     》(一)检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二)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大气环境质》量、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 ?     —(三)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     !(四:)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境保护政策—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区域大气污染特征】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监测点!位应当覆《盖城市区域》、城市?道路两侧和清洁背】。景地区  】。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设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   】  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影响大气污!染物输送《、扩散和变化的天】。气气候条件现状的】评估:建立区域灰霾天气监!测,、预测、预警体系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大气污染、机动车!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或》者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 , ,。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提前或《超,指标: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以,及其他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区域内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   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环境!无容量的地》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禁【。止发:展和: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产业和产【品;:。推进企业节能降耗】促,进清洁生产 【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新车登记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套淘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以—。下在:用公交?车,、出租车《的经济?补偿政策《;鼓励其他车辆新车!登记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     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禁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   《  :机动:船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十条 —油品供应企业—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区—域内所有加》油站供应符合—国家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加快推广【供应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    新建油库】、,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后才!。。能投入使用》。。;已建油库、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 】第十一?条 区域内》不再:规划布点新建燃【煤燃油电厂 —     燃】煤、燃油电厂及使用!工业锅炉、窑炉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脱硫、【固硫、除尘、脱氮】或低氮燃烧》技术燃煤、》燃油电厂及额定蒸发!量大于65蒸—。吨的锅炉、窑炉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安装脱氮【设施:的燃:煤、燃油、》燃气机?组,。按规定享受上网电价!加价:政策在同等》能耗水平《下安装?脱硫:、脱氮设施的发电机!组实行优先上—。网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工业锅炉》、,窑,炉;:制订燃?煤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实施范!围、期限和补贴【政策减少燃煤污【染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行政【。。区域内燃料限制【区限制?区内禁止新》建普通燃煤》、,燃油锅炉 》 》 第?。十,二条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鼓励生产和】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杀虫气雾剂、洗【涤剂:、胶粘?剂、:发胶等产品 【   《  汽车制造、【汽车维修、》石化、?家具制造加》工、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行—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治理?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 第—十三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 !   ?  新?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已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 第】十四条 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 【 第十五条 【市区闲置或裸露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   ?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 》。    装卸—、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当污:染水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  《   (二》)对特定污染—源实施禁止排放【;   【 ,。 (三?)禁止或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 !     (【四)采?取减轻或者》消除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治理期间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船!行驶时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海事、交通【、渔业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 , ,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 第二十四】条, 从事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督?执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