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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 第!。116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 《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    —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 (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 : 第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 【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三)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 ,。 第五条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六条 【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设!区的地级以上市与】所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    》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在区、】镇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征收—排污费 《 第七条】 排污者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月或:者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  餐饮《、娱乐等排污—者的:范围和申报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排污者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月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  :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申报排污情况 ! , 第八条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申报的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排污量》核定结?。果和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  ! ,  对餐饮、娱【乐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采—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进【。行核定 》 :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排污者的申】请或者直《接进行书面核定 ! :    排》污者拒报、》谎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用,现场检查一次采样】监测的数据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 第九条 【。排污者对排污量核定!结果或者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确定后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第【。十一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   》  排?污费的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 :第,十二:条 排污《者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 第十?四,。。条 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 【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     (四】)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   》  排污费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项目的污】。染治理以及其他【。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 ?   》  排污《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 : 第十六条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收费项目、【变更排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而多】收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排污《者,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