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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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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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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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
: ?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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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 (《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 :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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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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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
】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三)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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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设区的《地级以上市》与所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在区、镇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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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排污者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月或者】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餐饮、娱乐等】排污者的范围和【申报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排污!者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月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 ? 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申报排污【情况
第!八条: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申报的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排污量核—定结果和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
》 对餐饮—、娱乐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采?。。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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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排【。污者:的申:请或:者直接?进行书面核定—
】排污者拒报、谎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用现】场检查一次采—样监测的数据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第九!条 排?污者对排污量核【定结果或者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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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确定后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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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 排污《费的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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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排!污者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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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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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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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
? 《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 :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 《 ,(,四,)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 排污费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项目的污染治理以及!。其他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
: 排污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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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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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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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收费项目、【变更排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而多?收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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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排污者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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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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