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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 《 第116【号 :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  (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    《(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 第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 ,    —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    《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三)—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 第》五条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六》条 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设区的地《级以上市与》。所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在区:、镇: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征收排污费 ! 第七条 排】污者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月或者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餐饮、娱乐—等排污者的范围【和申报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排污者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月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 :。    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申报》排,污情:。况 第】八条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申《报的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排污量核定结果和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     】对,餐饮、娱《乐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采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进行?核定  【 ,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排污者的申—请或者直接进行书】面核定 》   《  排污者拒—报,、谎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用现场!。检查一次采样监测的!数据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 :第九条 《排污者对排污量核】定结果或者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确定?后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 第十一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    《 ,。排污费的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第十二条— 排污者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十四《条, 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 :    —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     (四)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排!污费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项目的污染治理】以及其他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     】排污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 第十六条!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收费项目—、变更排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而多收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排《污者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