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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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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号:
: ,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 黄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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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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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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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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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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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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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
!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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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三)【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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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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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设区的!地级以上《市与所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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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在—区、镇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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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排污—者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月或者《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餐饮、娱乐!等排污者的范围和申!报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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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排污者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月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 ? 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申报》排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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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申报的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排污—量核定结果和—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
【 :。 对餐饮、娱!乐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采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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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排《污者的申请或者【直接进行书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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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者拒报》、谎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用现场检】查一次?采样监测的数据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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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污者对排】污量:核定结果或者—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确定后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第十一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 ?排污:费的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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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排—污,者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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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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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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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 排污?费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项目的污染治理以!及其:他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
】 排【污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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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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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收费:项目、?。变,更排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而》多收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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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者《。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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