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
:
《 : 第116》号
《。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 (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
第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
《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 ,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三》)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
第五条】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六条 —。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设区的地级以—。上市与?所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在区!、镇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征收排污】费
》
,
第七条《 排污者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月或者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餐饮!。、,娱乐等排污者—的范围和申报—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排【污者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月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
【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申报排污情况】。
第【八条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申报的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排—污量核定结果和【。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
【 : 对:餐饮、?娱,乐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采《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进】行核定?。
,
? :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排污者的申!请或者直接进行【书,面核定
】 : 排污者拒报、【谎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用现《场检查一次》采,样监测?的数据?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第九条 排污者【对排污量《核定结果《或者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条 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确定后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
《
第十一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 排污费】的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第十二条 排污者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十四条】 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 ?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
? ,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 《 (四)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 : :。 排污《费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项!目的污染治理以及其!他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
! 《排污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
:
第《十六条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收—费项目、变更—排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而,多收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
第十九】条 排污者》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