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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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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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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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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 (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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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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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
】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三)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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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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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不【设区的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设【区的地级以上市与所!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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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在区、镇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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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排污者应《当于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月或者上一季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餐饮、娱乐等!排污者的范围和申报!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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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排污!者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月实: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 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申报排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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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申—报的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排污量核定结【果,和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排污者
— —对餐饮、娱》。乐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采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的抽样测—算办法进《行核定?。。
》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具有规律性】、稳定性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排污者的】申请或者直接进行书!面核定
! 排污《者拒报、谎》。报排污?申,报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变更申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用现场检查【一次采样监测的数据!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第】九条 排污》。者对排?污量核定《结果或者排污—。费数:额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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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确定《后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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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 —排污费?的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排污者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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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
【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理项?目区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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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 , ? , 排污费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项目的污【染治理以及其—。。他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
! , 排污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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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排【污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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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排污?费收费项目、变【更排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而多收《排污费的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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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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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者【和,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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