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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 , —(省政府以粤—府函[2001【]28?。6号于?。2001年》。7月:4日:。批复)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 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  (?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  !。 ,  :(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临时】许可证;    ! (三)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 【    《 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一:),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    (二)由】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  :   (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排污:单位;? :    (四)辐】射,。污染物排放单位【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  : (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    【 (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 第八条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以外的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 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负责审批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授权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4《5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    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排污》单,位在有?效期限内达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经发!证部门?核准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达到:许可证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其》。他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部!门负责持证单位年】审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     (—一)排污申报—登,记表; 》    《(二)排《污监测报表;  !  : (:三,。。)许:可证副本;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持》证单位迁建》、,。改建、扩《建,的,必须重新《。申领许可《证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在破产—、关闭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规定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监测 — 《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应】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