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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 : ,(省政府《以粤:府,函[200》1]28《6号于2《001年7月4日批!复,)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 :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 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     【(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临时许可证!; ? ,   (三)—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 】     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一)【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 ,  :(,二)由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     (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排污单位《;,。   《 , ,(,四)辐射污》染,物排放单《位 《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  ?   ?(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以!外的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第:九条 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负责审【批,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授权】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45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排污单位在【有效期限内》达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经发证《部门核?准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达到《许可证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其他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部门负责持证单!位年审?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    (一—)排污申《报登记?表;:     (【二)排污监测报表;!     —(,三)许可证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持证单位迁》。建、改建、》扩建的必须重新申】。领许可证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在,破产、关闭》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规定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监测 !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应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