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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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以粤府函[—2,001?]2:。8,6号于200—1,年7月4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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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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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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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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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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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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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临时许可!证;
— (三)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
】 :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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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 (《一)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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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 (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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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辐射污《染,物,。排放单位《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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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
】(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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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以外》。的,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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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负责审?批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授权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4:5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 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排,污单位?在有:效期限内达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经发证部门核准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达到许可证—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其他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部门】负责持证单位年审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排污申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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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监测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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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许可—证副本?;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持证单位迁建—、改:建、扩建的必须【。重新申领许可证【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在破产》、关闭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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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规定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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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应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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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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