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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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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以粤《府函[2001]】286号于200】1年7月4日批【复):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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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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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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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 (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
】 (?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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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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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一)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二)由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 ? (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排污单!位;
《 (四—)辐射污染物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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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 (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
(【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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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以外的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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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负责审?批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授权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45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 , 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排污单位在有效期!限内达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经发证部门【核准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达到许可—证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其他】。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部门负责持【证单位年审》。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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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申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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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污】监测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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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许》可证: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持,证单:位迁建、改建、扩】建的必须重新申【。领许可?证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在,破产、关闭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规定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监测
】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应【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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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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