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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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以粤府函[】2001]》2,86号于200【1年7月4》。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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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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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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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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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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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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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
! (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临:时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
— , :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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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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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 (二)由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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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排污单—位;:。
(四】)辐:射污染?物排放单位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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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 (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
—(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以外的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 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负责审批【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授》权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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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4,5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 :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排污单【位在有效期限内达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经发】证部门核准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达到—许可证?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其他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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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部门负责持证单!位年:审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 《(一)排污申—报登记表;
】 :。 (二)《排污监测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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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许【可证副本;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持《证,单位迁建、改—建、扩建的必须重】新,申领许可证》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在】破产、关闭》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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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规定《。内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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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监测】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应】。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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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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