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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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以粤府《函[:2,001]28—6号于2001【年7月4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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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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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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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
】(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临时许可证【;
— (三?)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
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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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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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二)!由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排污单位;】
(四】)辐射污染物排放单!位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 (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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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
】 (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以外《的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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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负责】审批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授权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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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4,5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 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排:污单位在有》效期限内达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经发?证部门?。核准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达到许可证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其他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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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部门负责《持证单位年审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 (一)排污!申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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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监—测报表;
】 ,。。 (三)许可证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持证】。单位迁?建、改建、扩建的必!须,重新申领许可证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在破产、】关,闭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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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规定内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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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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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应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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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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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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