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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以粤府《函,[200《。1]2?86号于20—01年7月》4日批?复)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 】  :   (《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临时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 】。    《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一!)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  (二)由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 ,  (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排—污,单位:;   》  (四)辐射【污染物排放单位 !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   (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 ,  (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   】  (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 第八条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以》外的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第《九条 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负责审?。批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授权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45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排污单位在】有效期?限内达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经发证部门核【准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达到许可证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其他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部门负责持证单【位,。年审: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   (一)排污】申报登记表;  !。   ?(二)排污监测【报表;  —   (三)许可证!。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持证单位迁》建、改建、扩建的】必须:重新申领许可—证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在破产、》关闭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规定内排—放污:染物 《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监【。测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应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