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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以粤府函[》2001]》286号于》2001年7月4】日批复)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 , 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  《 ,  (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临时许可】证; ? ,    (三)【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 ?    《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一)!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 (二)由》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排污单位;》  ?   (四)辐射】污染物排放单位 !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 》     (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 ,第八条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以外的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第九条 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负,责审:批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授权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45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   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排污单【位在:有效期限内达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经】发证:部门核准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达到许可【证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其他!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部门负责—持证单位年》审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 (一)排》污申报登记》表; 《    《。(二)?排污监测报》表;     】(三)?许可证副本;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持证?。单,位迁建、改建、【扩建的必须重新【申领许可《证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在破产、关闭—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规定】内排放污染物 !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监,测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应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