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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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以粤府函[】200?。。1]28《6号于2001年7!月4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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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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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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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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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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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 , (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
》 (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临》时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
》 《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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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一)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 (二》)由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 (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排污单位;
】。 ?。(四)辐《射污染物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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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 : , (: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
】(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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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以?外的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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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负责审批】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授权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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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45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排—污单位在有》效期限?内达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经发证《部门核准《。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达到许可《证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其他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部?门负责持证单位【年审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 (《。一)排污申报登【记表;
》 (二)排污!监测报表;
】 (《三)许可《证,副本;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持《证单位迁《建、改建《、扩建的必须—重新申领许可—证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在破产、关闭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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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规定内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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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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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应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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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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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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