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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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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以粤》府函[200—1]286号于20!0,1年7月4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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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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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 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机!动,车,尾气和机动》车、:船、航空《器噪声、海洋—。工程排?污、海洋倾废、【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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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制作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填报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
【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45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许可证;】
: (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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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
—。 对:使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在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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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一)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 (二)《由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 (三)【中央部属和省—属,的排:污单位;
】 (四)辐射污】染物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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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 :。 (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 (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
? 《(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以外的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第九】。条 上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负?责,审批的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授权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45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排污单位在》有效期?限内达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经发证部门【核准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达到许可证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其他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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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部门负责持》证,单位年审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排《污申:报登记表;
! :(,二):排污:监测报表;
! (三)许可【证副本;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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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改变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持证单位迁建、改建!。、扩建的《必须重新《申领许可证》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在破产、关闭!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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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规定内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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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监测!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应将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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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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