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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节能:管理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 】  :。 ,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 , ,。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实?施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生产消费过程中【耗能:较高但没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以公布 《。 ,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低能耗与绿【色,建筑发展计划—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交通领域的节能!规划 《 :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加强!统计执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    省统计【部门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 第十【七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 第!十九条 鼓励和规范!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宣传】、培训等服务 ! 第二十条 新!建,。立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的应当!制定节能规》划作为园区认定和】批,准的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