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 第十一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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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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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
!。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实【施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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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生产消!费过程中《耗能较高但没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以公布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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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低能耗《。与绿色建筑》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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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交通领域的节能规】划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加强统!计执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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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统《计部门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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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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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
— 第十九》条 鼓励《和规:范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宣,传、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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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立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的应当制定节!能规划作为园区【认定和批准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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