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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节能管理《。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 第十一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   ?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 《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实施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 —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生?产消费过程中耗【能较高?但,没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以:公布 —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低能耗与—绿色:建筑发展计划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交:通领域的节能规划】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加强统计】执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    《省统计?部门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 : 第—十七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 :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 — 第十九条 【鼓励和规范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宣!传、培训等服务【 《 第二十条 新建!立,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的】应,当制:定节能规划作—为园区认定》和批准的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