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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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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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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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
】 :。 ,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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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实施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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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生产消费过程中!耗能较?高但:没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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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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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低】能耗与绿《色建筑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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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交通领【域的节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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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加强统】计执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 省统】计部门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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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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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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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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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鼓励和规范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宣传、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条 新建立》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的应当制!定节能规划》作为园区《认定和批准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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