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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节能管理 【。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 第十一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   ?。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 》   ?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 , 第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实施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生:产消费?过,程中耗能较高但【没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以!公,布 ?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低能—。耗与绿?色,建筑:。发展:计划 ?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交!通领域的节能规划】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加:强统:计执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   《 , 省统计部门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 第十七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   ?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 【 第十九条 —鼓励和规范》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宣传!、培:训等服务 】 第二十条 新】建立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的应】当制定节能规划【作为园区认定和【批准的条《件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