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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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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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
! , , ,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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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实施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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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生产消费—过,程,中耗能较高但—。没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以:公布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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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低能!耗与绿色建筑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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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交通领域》的,节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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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加强统计执【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 省【统计部门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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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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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鼓励和规范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宣传、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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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立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的应当【制定节?能规划作为园区认】定和批准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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