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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第八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    》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 :。。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  :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 ?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分》拣回:收,和处:理场等?设施   】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 】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密集的地区鼓励相】邻城镇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区域?性大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分拣:。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拣、【处理生活《垃圾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 ? ?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 》。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三百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 : ,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地》级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未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意见的【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