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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第八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  《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 :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分!拣回收和处理—场等设?施 》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 ?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 】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密集!的地区鼓励》相邻城镇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区域性大【。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分拣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拣【、处理生活》垃圾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 —  ?。  :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 ,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三百】。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 《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地【级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未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意见的【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 ?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