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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 第—。八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 ,。   ? ,。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    》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 :   ?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分拣《回,收,和处理场《等设施 》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 —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密集的地区鼓励!相邻城?镇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区域性—大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分拣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拣、处理生活垃圾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 《   《 ,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 :。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三百》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 《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地级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未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意见的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