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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  ?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 ,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分拣回—。收和处理《场等设施 】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密集的!地区:鼓励相邻《城镇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区域性大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分拣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拣、处理《生活垃圾《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   】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三百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地级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意见的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