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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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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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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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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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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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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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 :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分拣回收【和处理场等》设施
《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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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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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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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密集—的地区鼓励相邻【城镇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区域》。性大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分》拣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拣?。、处理生活垃圾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
】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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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三百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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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地级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未: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意?见,的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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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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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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