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第?八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   》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 ,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  《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 :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分拣》回收:和处理?场等设施 》   》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 — ?。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密》集的:地区:鼓励相邻《城镇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区域性【大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分拣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拣、处】理生活垃《圾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 】  《。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三【百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 《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地级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未: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意!见的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