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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第八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    》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 :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    》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 , ,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  :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 ,   《。。 ,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规划【 ?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分拣回收《和处理场等设施 !。 ,。   ? ,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生物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 】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分拣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及规模按照】垃,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密》集的地区《鼓,励相邻城镇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区》域性大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分拣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拣,、处理生活垃圾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 —  ?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局和规模》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治理】规划统一确定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 ,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三》百吨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就其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征:求地级以《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未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意》见,的发展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技术标准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填埋场 【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