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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
】
《。 (一)维修—单位为了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三》)海:关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
【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
【 《(二)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 (三)《有,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
《。 (四)—。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
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的单位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配额总量和【申请单位生产、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情况核—定申:请单位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 (二)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
】
(三)有!效期限;
【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依【据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单位的》配额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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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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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 :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情形外禁【止,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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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 ?(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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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
》第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
》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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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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