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建标库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2005]153号
【颁布时间】 2005-12-20
【生效时间】 2005-12-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筑节能工作,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缓解我市能源紧缺的状况,建设节能型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我市是能源小市,又是耗能大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紧缺状况已日趋严重。建筑业又是耗能大户,我国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7.6%,嘉兴是经济发达地区,这一比例更高。 因此,推进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的一项战略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力度,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是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到2007年,全市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有条件的推行达到节能65%的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建制镇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达到65%的标准,基本完成能耗大的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建筑节能
   1.大力宣传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营造全社会节能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搞好示范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加快全市建筑节能的普及和推广。

  2.加快推进建筑节能项目建设。各地要以示范项目为龙头,认真做好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节能工作。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改造;未达标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要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同时鼓励对高耗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各级政府要发挥表率作用,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带头实施建筑节能措施。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3.加大节能技术的研究推广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投入,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重点围绕建筑物的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系统、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等,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同时,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促进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4.以点带面,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各地要以示范工程为抓手,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按照“低消耗、高效率”的原则,探索建筑节能工作的机制和运作方式,完善建筑节能发展模式和体系。

  5.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鼓励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充分应用财税等政策,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措施。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运用建筑节能技术而增加的费用,对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按土建投资的10%-12%的比例计算用于建筑节能投资的增加费用;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的技术和产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节能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比例提高10%;各地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基金用于建筑节能的科研、推广、应用。

  6.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许可、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和竣工备案等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管。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
规划管理部门在方案评审时,要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在确定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考虑建筑节能要求,重点审查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和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力求建筑节能和建筑外观的有机统一。
   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将建筑节能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并将建筑节能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纳入评标体系。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施工审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并在监督报告中提出建筑节能监督意见。对不按建筑节能要求施工及验收的工程,应责令整改。
   工程竣工备案,主管部门应检查竣工验收报告中是否包含建筑节能内容,不包含的不予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将建筑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未载入的,不予办理商品预售房许可证。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不达标的,不予发放产权证。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不得参加“南湖杯”优质工程的评选。

  7.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推进力度。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监、税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由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督促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