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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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2:。013〕18—53号?
各有关》单位
】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规范安全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见附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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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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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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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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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监》测预警上报管理工】作
《 参—与地下工程》。与深基坑《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第四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具备工程—监测资?质并与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对接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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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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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在》临时采取其他—监,测手段监《测采集数据和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将监测情况【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尽快排除设】备故障?
【 第七条 —监测机构在进行工】程监测前应》先登录监测》预警系统对监测【工程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监测平面图—、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 第八条 》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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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数?据误报情况及防【止发生编制虚假监】测报告、《恶意修改监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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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结】果超出预警值—、报警值和控制【值的:监测预警系统将【实时自动向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发送》短,信通知各负》。责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预警系】统”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
】 属同—一单项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得分解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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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全!面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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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监?测点不合格》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监测《。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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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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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完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项目?台账督促《落实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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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收到报警通知应【立即:赶赴工程现场召【集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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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一)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
! (《1)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 (2》)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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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监测!的;
! (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 (二)—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同时切断其与【监测系统《的连接
】 》 (1)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的;
— ! (2?)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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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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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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