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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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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2》013?〕1853号
】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规范安《全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见附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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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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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
《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监?测预警上《报管理工作》
《 ? 参与地下工—程与深基坑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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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具备工程》监测资质并与—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对接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登记
】 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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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在临时采取其】他监测手段》监测采集数》据和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将监!测情况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尽快排】除设备故障》
】第七条 监测机】构在进?行工程监测》。前应先登录监测【预,警系:统对监测工程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监测平面图、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 第八条 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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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数据误报情况及防】止发生编制虚假【监测报告、恶意修改!监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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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结果超出预】警值、报《警值和控《制值的?监测预警系》统将实时自动向【。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发送短信通》知各负责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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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预,警系统?”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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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同!一单:项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得【。分,解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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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全,面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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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监测点不【合,格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监测【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完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项】目台账督促》落实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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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收到报—警通知应《立即赶赴《工程现场召》集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 , ,第十七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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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 !(2)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监测的;》
: 》 (3)】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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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 : (二)【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同时切断其与—监测系统的连—。接
? 》 (1)】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的;
! 】(2)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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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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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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