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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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3〕】1853号
各】有关单位
— ?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规?范安全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见附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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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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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
—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监测预警上报管【理工:作
!参与地下工》程与深基坑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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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在本市辖区—范围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具备工程监测!资,质并与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对接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登记
! 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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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在临时采取】其他监测《手段监测《。。采,集数据和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将:监测情?况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尽快排除设备故【。。障
】 第:七条: 监测《机构:在进行?工程监测前应先【登录:监测预警系统—对监:测工程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监测平面图、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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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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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数!据误报情《。况及防?止发生编制虚假【。监测报?告、恶意修改监【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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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结果超出预【警值、报警值和控制!值的监测《预警系统将》实时自动向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发送短【。信通知各负责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预警?。系统”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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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同一—单项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全面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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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监》测点不合格》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监测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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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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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完—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项目台账】督促落实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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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收到报》警通知应立即赶赴】工程现场召集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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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一)》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
! (1【)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 (2—)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监测的;!
】 , (3)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监测的;
! (!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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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同】时切断其与监测【。。系统的连接
【 ? — (:1):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的;
! (2】)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 ,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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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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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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