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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 —穗建质〔《20:13〕1853号 ! 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规?范安:全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见附》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 】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监测预【警上报管《理工作  】 ,  参与《地下工?程与:深基坑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 第四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具《备工:程监测资质并与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对接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登记 】 》 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 第六】。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在临时!采取其他监测—手,段监测采集数—据和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将?监测情况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尽快》排除设备故障 】 第七】条 监测》机构在进行工程【监测前应先登录监】测预警系统对监【测工程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监测平面图、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 第八条 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数据误报情况【及防止发生编制虚假!监,测报告、恶》意修改?监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 【第十条 监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结果超出预—警值、报警值和控制!值的监?测预警系统将实【时自动向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发送短信通知各负!责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预警系统”》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 【     》。属,同一单项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得分【解委:托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全面【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 》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监测点?不合格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监测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 》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完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项目台账督促—落实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 :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收到报警通!知,应,立即赶赴工程现场】召集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 第【十七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一)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 !  :    《  (1)》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 ,。 , , ,     》  (2)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监测的; ! :       【  (3)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监测的《; :       !  :(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     (二)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同时切断其与监】测系统的连》接   【   ?   (1)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的;    !。  :  : (2)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