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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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 穗建?质〔2013—〕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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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规范安全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见附】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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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监测《预警上报《管理工作《
《 《参与地下工程与深】基坑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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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在本市辖》区范围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具备工!程监测资质并—与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对接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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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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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在《。临时采取《其他监测《手段监测采》集数据和《。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将监《测情况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尽,快排除?设备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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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测机构在【进行工程《监测前应先登—录监测预《警系统对《监测工?。程,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监测?平面图、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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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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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数据】误,报,情况及防《止,发,生,编,制虚假监《测,报告、恶《意修改监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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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结果超出预—警值、?报警值和控制值的】监,测预警系统将实【时自:动向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发送短信通【。知各负责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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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预警系统!”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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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同一单《项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得分解委》托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全面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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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监】测点:不合格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监】测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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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完,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项目台账督》促落实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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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收到报警通知应!立即赶赴工程现场召!集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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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一)《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
:。 【 (1)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 , 】(2)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监:测的;?
? 》 : (3)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监测的;《
— —(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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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同时切断其与监测!系统的连接
! — , (1?)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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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 《 ,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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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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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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