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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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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20!13〕1《853号
—各有关单位
!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规范安全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见附《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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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3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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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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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监测【预警上报管理工【作
】 参与地下》工程与?深基坑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第四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具备工程《监测资质并与—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对》接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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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 第六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在临时》采取:其他监测手段监测采!集,。数据和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将监测?情况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尽?快排:除设备?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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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测机构在!进行:工程监测前应先登录!监测预警系统—对监测工程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监测平面图、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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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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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数据误报情况及防!止发生编制虚—假监测报告、恶意】。修改监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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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结果超?出预警?值、报?。警值和控《制值的监测》。预警系统将实时自动!。向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发送短信通知【各负责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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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预警系统”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
—。。 : 属:同一:单项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得分解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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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全面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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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监测点?不合格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监测—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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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完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项目台》。账督:促落实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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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收到【。报警通知应立即【赶赴工程现》场召集?。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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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一)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
】 《 (1)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 】(2)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监测的;
!。 — :(3)?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监测的;!
? !(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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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同时—切断:其与监测系统—的连:接
》 》 : (1)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的;
】 !(2)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 《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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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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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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