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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 《。 穗建质〔2【013〕185【3号 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规》范安全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见附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3年12月5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 —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监测《预警上?报管:理,。工作:  》   ?参与地下《工程与深基》坑,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第四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具备工程》监测资质并与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对接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登记 》 : 《 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 第六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在临时采—取其他?监测手段监测—采集数据和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将监测情况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尽快排除设备】故,障, : —第七条 监测机构!在进行工程监—测前应先《登录监测预警系统】。。对监测?工程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监》测,。平面:图、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 ? 第八条 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 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数据误报【情况及防《止发生编制虚假监】测报告、恶意修改监!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 , 《 第十条 监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结果超出预!警值、报警》值和控制值的监【测,预警:系统将实时》自动向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发送!短信通?知各负责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预警系统》”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 】 ,   属《同一:单项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全面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监测点《不合格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监测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完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项】目台账督促落实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 ? :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收到报警通!知,应立:即赶赴工《程现场召《集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 第十七【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一)】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 《       !  (1《)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     (2【)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监测的; —  《       (3!),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监测的;【 :  ?       (】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  ?   ?(二)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同时切断其与!监测系统的连接 】 :       【  (1)》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的《。;    】     (2【)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