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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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2013〕18!53号
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规范安全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见附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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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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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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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
】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监测预警上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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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地下工程与深基】。坑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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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在本市辖区范围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具备工程监测!资质并与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对接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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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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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在临时采取其他监】测手段监《测采集数据和—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将监—测情况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尽快排除【设备故障《
【 第七条 》 监测机构在—进行工?程监测前应先登录】监测预?警系统对监测—工,程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监—测平面图、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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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 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数据误报】情况及?防止发生编》。制虚假监测报—告、恶意修改监【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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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结果超出】预警值、报警值和控!制值的监测预警系】统将实时自动—向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发《。送短:信通知各负责—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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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预警系统”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
— , 属《同一单?项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得分解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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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全—面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监!测,点不合格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监】测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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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完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项目台账》督促落实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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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收到报警】通,知应立即《赶,赴工程?现场召?集,。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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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一)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
! ? ? (1—)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 (2)【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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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监《测的;
! (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 (二)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同时切断其》。与监测系统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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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的;
】 (【2)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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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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