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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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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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20:13〕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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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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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规范安全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见附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3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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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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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
—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分工负?责监管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督管理及!监测预警《上报管理《工作
】 :参与地下工程与深】基坑作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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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具备工程监测!资质并?与监测预警系—统进行对接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预警系统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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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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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在临时!采取其他监测手段】监测采集数据—和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将监测情况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尽快排除《设,备故障
! , 第七条 》 监:测机构?在进行工程》监测前应先登—录监测预警》系统对?监测工程《。信息进行登》记并:上传监测平面图、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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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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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数据误【报情况及防止发生编!制虚:假监测报《。告、恶意修改监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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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结果超出】预警值、《报警:值和控?制值的?监,测预警系《统将:实时自动向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发送【短,信通知各负责—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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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预警》系统”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
【。 —属同:一,单项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不—得分解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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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全面督促施》工、监理《企业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监测点—不合格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监测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相应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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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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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完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项目《台账督?促,落实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纳入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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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收到【报警:通知应?立即赶赴《工程:现场召集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预警系?统
【 第十七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区(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一)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
《 : 【(,1)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 (2!。)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监测:的;
— 《 《(3)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监?测的;?
》 : , (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 (二》)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同时切断【。其与监测系统的连】接
》 — (?1)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的;
】 —(2)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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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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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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