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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
! 穗建?质[2?0,13]8《45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保护,《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 ?一、在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进行】开挖实施地下工【程(含基坑、地基】基础、隧道和顶管工!程等)前必须开【展地下管线探查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探【测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或其他相应【工程投资控制—文件时列明地下管】线探测费用保障地下!管线探测《工作支出
! ,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简称探测单》位)承担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签订探测—合同明确责任—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探《测工作开《始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查询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探《测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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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测的范围应包括】开挖:区域、周边可能因】开挖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区域以及为查明地】。下管线所《。必需的其《他区域探测的—范围:涉及市政道路的【还应当探明市政【道,路,下方是否存在—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溶洞、空洞
【 : 三》、探测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和探测?合同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出具的—探测报告需加—盖C:M,A章
《 】 :探测单位在探—测作业中《留下坑洞的应当【回填: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 四、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地下管《。线探测报《告交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并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方案督促》。勘察、施《工单位落实有关保护!措施
【 五、地下【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时施工方案的论!证内容?应包括?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方案:
】六、凡是《涉及地下《工程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及】已将其交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的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未提供上述】资料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为该工程不具【备保:证工程安全的施【工条件不得对该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七、: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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