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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13]845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保《护,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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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进行开挖实施地】下工程(含基坑【、地基基础、隧道和!顶管工程等)前【必须开展地》下管线?探查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探测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或其!他相应工《程投:资控制文件时列明地!下,管线:探,测,费用保障地下管线探!测工作支出
【 》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简称探》。测单位)承担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签订探测】合,同明确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在探测工作—开始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查询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探—测工作需要
【 —二、探测的》范围应包括开挖区域!。。、周:边可:能因开挖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区域以》及为查明地》下管线所必需—的其他区域探—测的范围涉及市【政道路的还应当探】明市政道《路下方是否存在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溶洞、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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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测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和探测合同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出具的探测!报告:需,加盖CM《A章
》 《 探测单】位在探测作业中留下!坑洞的应当回—填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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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地下》。管线探测报告交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并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方案督《促勘察、施工单位】落实有关保护措施】
? 》五、地?下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时施工方案【的论证内容应—包括: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方案
《 , 《 六、?凡是涉及地》下工程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及!已将其交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线权属(或管理!。)单:位的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未】提供上述资料—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为该工程不具备!保证工程安全的【施工条件《。不得对该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 七、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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