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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颁布时】间 2008-【07:-15 》。 :生效时间 2—008-07-1】5 嘉政办发【〔2008〕8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容积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容积率计《算   》第三条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值=建—。。筑面积总和-核减面!积+核增面积-奖】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面积 第四【条, 建筑面积总和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省、市有【关规定测算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五】条 核?减面积是指》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进!行独立开发或专门】约定的地下空—间除外     ! 本条?所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米的地下空间  ! ,  当室外地坪高】于黄海高程2.8】2米或?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取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平均标高加】上,0.5米 第六条! 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在其建筑面积—之外需增《加计算的面积 !    《 其计算公式为核】增面积=超过规定】。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核《增系:数 《     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   ? :  《     》    《   ?      第七!条 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建筑《在计算容积率—时其核增系数按【。照第六?条的(二)、—(三)款规定执【行;当其设计层【高,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 第八条 —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廊、采光厅》等公共使用空间部位!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第九条》 奖励面《积是指?。按照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给予的奖励建筑!面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建设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报告及—结,论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容积率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容积率计算【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出台前已经【依法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其容积?率计算可以按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原—有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