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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颁《布时:间 :2008-》07-?15 生效时!间 2?。008-07—-15? 嘉政办发—〔200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容:积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容积率计算  ! , ,第三条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     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值=建筑《面积:总和:-核:减面积+核增面积】-奖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面—积 第四条— 建筑面积》总和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省、市有关规【定测算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五条 !核减面积是指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进》。行独立开发或专【门约定的地》下空间除外   !  本条所—。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米的地?下空间 》   ? 当室外地》坪高于黄海高程【2.:82米或《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取【。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平均标高加!上0.5米 【第六条 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在《。。其建筑面积之外【需增加计算的面积 !  《   其计算—公式为?核增面积《=超过规定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核【增,系数 》    《 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      】  —  :      —。         ! 第七条 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建筑在》计算容积率时其核增!。系数按?照第六条《。的(二?)、(三)款规定执!行;当其设计层高】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 第八条 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廊、采?。光厅等公共使用【。空,间部位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第九条 奖—励面积?。是指:按照: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给予的奖励建!筑面: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建:设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报告及结论》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容积?率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容积率计算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出》。台前:已经依法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其容积《率计:算可:以按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原有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