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颁布】时间 2《008-07—-1:5
? , 生效时《间 2008—-,07-15
嘉】政,办发〔2008〕8!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容积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容积率计算 !
?。第,三,条,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 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值=建筑面积!总和-核减面积+】核增面积《-奖励面《。积,
《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面积!
,
第四条 建—筑,面积总和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省》、市有关规》定测算?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五条 核减面积】是,指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进》行独:。立开发?或专门?约定:的地下?空间除?外
》 本条所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米的地下空—间,
当【室,外地坪高于黄海高】程2.82米或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取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平均标高》加上0.5米
第!六条 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在其建筑面】积之外需增加—计算的面积
! , ?其计算公式》为核增面积=超过】。。规定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核增系数】
》 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
《 ,
:。 ,。
【 , 】
第七!条 :。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建筑在计【。。。算容积率时其核增系!数按照第六条的【(二)、(三—)款规?定执行?;当:其设计层《高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
第八条 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廊、采光厅等公共使!。用空间?部位: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第九条 奖励!面积是指《。按,。照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给予的】奖励建筑面》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建设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报告及!结论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容积率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容?积率计算《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第十《三条 本《规定出台前已经依】法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其容积率计—算可以按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原有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