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颁布时间【 2008》-07?。-15
— 生效时间 200!8-07《-,15
嘉政办发〔!2008〕8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容:积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容积率计算
】。
第三条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 《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建—设用:地面积
《
? :建筑面积计算值=建!筑面积?总和-核减面—积+核增《面积-奖励面—积
: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面积:
第四条 建筑面!积总和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省【、市:有关规定《测算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五条 核减—面积是指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进行独?立,开发或?专门约定的地下【。空间除?外
:
本【条所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米】的地下空《间
? 当室外【地坪高于黄海高【程2.82》米或: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取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平均标高》加,上0:.5米
第六条】 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在其建筑面】积之:外需增加计算的面】积
!。其计算公式为核增面!积=超过规》定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核增:系数:
,
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
《
?
— ! :
第七条 !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建筑在计算【容积:率时:其,核增系?数按照?第六条的(二—。),、(三)款规定执行!;当其设《计层高?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
第八》条 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廊、!采,光厅等公共使用【空间部位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第九条 奖—励面积是指》按照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给予的奖励》建筑面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建设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报告》及结论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容积率?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容积率计算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第十三《条 本规定出台【前已经依《法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其容积率计算可】以按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原有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必须保持一致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