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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颁》布时间 2》008-《07:-15 《 生效时间 2!008-07-1】5 嘉政办发〔2!008〕8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容积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容积率计算!   第三—条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 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建设用地面积】   《 , 建筑面积计算值】=建筑面积总—和,-核减?面积+核增》。面积-奖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面积 — 第四条 建筑面积!总和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省、市有关【规定测算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五条 核》减面积是《指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进行!独立开发或》专,门约定的《地下空间《除外 ? ,    》。本条:所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米的地《下空间  —  : 当室外地》坪高于黄海高程2.!82:。米或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取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平均标高加上0!.5米 第六条】 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在其】建筑面积《之外需增加计算【的面积 —   ?  其计算公—式为核增面积=【超过规定《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核增系数 !   ?  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    》。。   【       【 ,  : ,    《。  : ,第七条 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建筑在计!算容积率时其核增系!数按照第六条的(】二)、(三)—款规:定执:行;当其《设计层高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第八!条 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廊、】采光:。厅等公共使用—空间部位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第九条》 奖励面《积是指按《照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给予的奖励》建筑:面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建—设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报告及!结论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容积率【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容《积率计?。算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出台前】已经依法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其容】积率:计算可以按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原【。有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必须保!持一致?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