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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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0—7-13
生效时!间 20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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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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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是指:嘉,。兴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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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取【用城市公共供水【。。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贸、【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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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节—水设施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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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用水器具; 】。
(【二)生?产工艺?回,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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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 ?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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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要求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市节水办!预登记?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必须—有“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 对涉及用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并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对市节—水办提出的》意见积极《予以采纳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有:关核准或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提出意见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的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果》报市:节水办备案
】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设施和器具必【。须使用经市节水办】。备,案的:用水器具;节水设】施确需变更的须报】市节水办《备,案,。
—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验收!。市节水办需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节水办出据书面】通知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市节水—。办的书面通知受理建!设单:位接水申《请,;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时应当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备案意见无备案意见!的市城建档案—馆,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质量认—定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市节水办在对】用水计划(定—额)考核时可按使】用节:水设施?所,节约的?水量扣?减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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