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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0,7-13 》 生效时间 201!2-08《-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是指【嘉兴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取用城市公共!供水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贸、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节水设施《种类 ?      (!一)生活《用,水器具;   !  (?二)生?产工艺回用系—统;    】 (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   ?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 第六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要求执行 【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市:节水办预登记 !。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必,须有“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   对涉及用【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并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对《市节水办提出的【意见积极予以采纳】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有关?核准或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提出意见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的:。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果报【市节水办备案 !。  :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设施和器具必须使用!。经市节?水办备?案的用水器具;节】水设施确需变—更的须报《市,节水办备案 】   ?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验收—市节水办《。需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节水办】出据书面通知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市!。节水办的书面通【知受理建设单位接】水申:请;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时《应当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备案意见无备案】。意见:的,市城建档案馆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质量认定书! :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市】节水:办在对用水》计划(?定,额,)考核时《。可按使用节水设施】所节:约的水量扣减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进行处罚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