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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9〕58号 ! 颁布?时间: 2009-—07-13 【生效时?间 2012-08!-,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是指嘉兴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取用城市公共】供,水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 ,  :。  发展改》革、经贸、》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节水】设施种类  — ?    (一—)生活用《水器具;   !  (二)生产工】艺回:用系统; 》     —(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 , ,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第六》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要求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市节水【办预登记 —。。   ?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必:须有“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 对涉?及用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并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对市节水!办提出?的意见积极予以【采纳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有《关核:准或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提出意见【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的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果】报市节水办备案 !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设施和器具必!须使用经市节水办】备案的用水器具;】节水:设施确需变更—的须报?市节水办备案 】    《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验收市节【水办:需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节水办出据—书面通知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市节水办的【书面通知《受理建设单位接水】申请;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时!应当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备案意?见无备案意见的【市城建档案》馆,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质量认定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市节水】办在对用水计划(】定额)考核时可按】使,用节水设施所—节约的?。水量扣减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进行处罚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