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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9〕58号 ! 颁:。布时间 2009-!。07-13》 生效《时间 2012-】08-?3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是指嘉兴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取用城》市公共供水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贸、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节水设施种【类      ! (一)生活用水】器具; 《 ,     (—二):生产工艺回用系统;! , :    (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   《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第六【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要求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程序如下!  《  :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市节《水办预登记 】   ?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必须!有“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   对涉及用【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并: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对市节水办提出!的意见积极予以采】纳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有关核准或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提出《意,见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的:。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果报市节水—办备案   】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设施和器具必须【使用经市节水办备】案的:用水器具;节水【设施确需变》更的须报市节水办】备案 》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验收市节—水办需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节水办出据书面通】知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市节水办!。的书面通知》受理建设单位接水】申请;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时应当!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备案【意见无备案意—见的市城建档案馆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质量认定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市节水办!在,对用水计《划(定额)考核时可!按使用节水设施【所节约的水量扣减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 !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