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07?-1:3
?生,效时:间 2012-【。08:-3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是指嘉兴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取用城【市公共供水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节】水设施种类 — , ,
《 (一)》生活:用水器具;
】 , ?(二)生产》工艺回用系统—;
《 (》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
》。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
,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
,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第六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要求执行 —
,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程序如下
【
,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市节水》办预登记
】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必须有—。“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采用的节水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 对涉及用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并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对》市节水办提出的意见!积极予以采纳 【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有,。关核准或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提出意见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时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的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果《报市节水办备—。案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设施和器具必【须使用经市节—。水办:备案的用《水器具;节水设施确!需变更的须》。。报,市节水办备案—
《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节水办参》加,验收市节水办需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节水办出据书】面通:知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市:节水办的书面—。通知受理《建设:单位接?水申请;《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时应【当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备案意见无备【案,意见的市《城建档案馆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质量认?定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市节水办在对【用水:计划(定额)考核时!可按使?用,节水设施《所,节,约的水量《扣减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