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廊建】[200《8]13号 —。 廊坊?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 :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  :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 ,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   》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 ,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 :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