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
廊建[20!08]13号—
廊?坊市建设局
】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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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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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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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
《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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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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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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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
?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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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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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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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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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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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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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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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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