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 廊建《。[2:00:8]13号 【。廊,坊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 ?。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 : ,。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   《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