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 廊建—[2008]1【。3,号 廊坊市建设局!。 ?。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 《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 ?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 :。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 ?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 ? , ,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 , ,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