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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 , 廊建[2【008]13号 !。廊,坊市建设局 】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    》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 :。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 ,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 ?   ?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  ?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 ,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