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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廊】建[2008]【13号 廊—。坊市建设《局 《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 《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 ,。 :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  :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 ?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 ,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 《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 ,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  ?。。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  :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