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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廊建[20》0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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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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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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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
》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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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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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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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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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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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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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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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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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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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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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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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
《。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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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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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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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
?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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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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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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