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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廊建![2008]—13号 廊坊市建!设局 》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 ,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 ?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 ,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   》。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 :。 ,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 ,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 ?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   ?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