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廊,。建[2008—],13号 《。 廊坊市建设局 !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 ,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   》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 :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  :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 :  :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   》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