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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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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建[200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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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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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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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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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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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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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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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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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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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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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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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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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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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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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
《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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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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