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廊—。建,。[2008]13号! 廊坊市建—设局 《。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 ,。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 《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 ,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 :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 ?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 : ,。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 ,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   《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