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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 : 廊建[2》。008]《13号 廊坊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 ,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廊坊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 :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 :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 :。 第十九条— 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 ,   《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 , ,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   ?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   ?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  :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