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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单》位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以及对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建设项目;  !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四)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六)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承包:和发包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形【成、分配等情况; !   (四》)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招:投标文件执行—情况材料计价—履约情况;》   (七—),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情】况;  》。 (九)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第五【条 市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审计机关视—具体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审计【 ,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及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抄送有关—部门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同时还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一!)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二)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 【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计量《清单:和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设备材料》采购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   (五)工程竣!工图包括土》建、:安装及其他工程(含!工程变更)图—纸等; 》  (六)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  (七)与项目】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当在条款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 【  :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立?。项资料并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要》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如不能!按,。期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要明》确延期时限并—经同级政《府分管建设》。项目的领《导同意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延期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九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齐!全、:交换意见及》。时的前提《下,一般应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 【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应提出—移送处理建议 【   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通过—审计对建《设项:目结算、决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建设单!位要:及时调整预算—、决算对多计已【付,。的工程?价款应依法》全额:收缴:财政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一)对建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国—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后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构充实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还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情况书面!报告并对其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复核后形【成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负责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