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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单位》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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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以及】对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建设项目;
】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 (六)》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 (一)《。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承包和?发包情况;》
?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形成—、分:配,等情况;《
? (四)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招:投标文件执行情况】。材料计价《履约情况;
【 (七)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情况;
—。
(九》)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第五条 市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审计机关视》具体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及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抄?送有关部门》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同时还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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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 (二)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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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 (: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计:量清单和《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设备材料《采,购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五!)工程竣《工图包?括土建、安装及【其他工程(含—工程变更)图纸等;!
《(,六)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
(七)与项】目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当在条》。款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立:项资料并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要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如不能?按,期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要明确延【期时:限并:经同级政《府,分,管建设项目的—领导同意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延期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九!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齐—全、交换意见及时的!前提下一般应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应提出移送处!理建议
》 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通过审计《对建设项目》结算、决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建设单位要!。及时调整《。预,算、:决算对多计已付【的工程价款》应依:法全额?收缴财政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 (?一)对建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国—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后,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构充实》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还《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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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情—况书面?报告并对《其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复】核后形成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负责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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