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通》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单,位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以及对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  : (:六,)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 (一)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承包和发包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形成、》分配等情况; 】  (四)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招,投标文件执行情况材!料计价履约情况; !   ?(七)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情况; 】   ?(,九)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第五条! ,市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审计机【关视:具体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及,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抄送有关部门!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同时?还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一》),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 (二)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 《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   (《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计量清单《和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设备材料采购【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 ,。  (五)工—程竣工图《包括土建、安装【及其他工《程(含工《程变更)《图纸等;   】(六)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   (七》)与项?。。目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当在条款【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 —  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立项资》料并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要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如不能】按期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要明确《延期时限并经同【。级政府分管建—。设项目的领导同意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延期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九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齐全、交换意【见及时的前》提下一?。般应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 —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应—提出:移送:处理建议 —  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二条 —通,过审计对《建设:项目结算、决—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建设单位要及【时,调整预算、决算对】多计:已付的?工程价款应依法【全额:收缴财政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建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国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后《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构充实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还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情:况书面报告并对其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复核后形成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负责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