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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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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单位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以—及对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融资进行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 (四)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六!)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款?用于公共性、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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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承包?和发包情况;
】 ,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缴纳结余资金【形成、分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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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资料》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
《 ,。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招》投标:文件执?行情况?材,料计价履约情况【;
》(七)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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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情况;
【(九)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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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审计机《关视具?体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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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及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抄送—有关部门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同时还?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一)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二)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
—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计量清单和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设备:材料:采购: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五:)工程竣工图包【括土建、安装及【其他工程(》含工程变更》)图纸等;
】 ,(六)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 (七)与项目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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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当在条款《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所建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立项资料并—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要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如不能按!期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要《明确延期时》限并经同级政府分管!建设项目的领导同意!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延期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九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齐全、交【换意见及时的—。前提下一般应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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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应提出》移,送处理建议》
《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通过审计对建—设项目?结,算、决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建设单位】。要,及时调整《预算、?决算对多《计,已付:的工程价款应依法全!额收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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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建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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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国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后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要设立】专,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构充!实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还!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形》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情况书!。面报告并对其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复核!后形成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并】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发现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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