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廊坊?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廊建[2008]】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使用》备案制度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未提供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的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 第七条 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淘汰、推广制 【    — 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     禁止采】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建筑工】程,材料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列入】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产品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内使用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料使用前查》验相关证照》并,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进行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筑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现?。场取样数量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送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三)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四)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  (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六)】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 (七)建筑门窗(!幕墙)?及,。其配件、《型材   】 (八)保温材【料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工程设备前】。应当进行自》行检:验检测或《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  ?   建《筑工程?设,备闲置6个月以上】不,使用的使用前应【当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前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组》织设备?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也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  验收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标!志 : ?   ?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的【验收: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认真【审核安拆方案安【拆过程要进行旁站监!理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本—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在本市出租—建筑工程设备—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备—案本省其他设区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对出租的】建筑工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 》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协【议 》 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 未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按照廊坊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扣分 】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判定《为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依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    (四)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 :第二十四条 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