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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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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建《[200《8]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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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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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
— 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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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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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使—用备案制《度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未提供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的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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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淘汰、》推广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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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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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采: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建筑工》程材料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列入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产品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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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料使用前查验!。相,关证照并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进行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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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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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筑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现场取【样数量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送?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
《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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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三)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四)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六)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
(【七)建?筑门窗(幕墙)及】其配:件、:型材:。
(八!)保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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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工程设】备,前应当进行自行检】验检测或《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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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设备闲置】6,个,月以上?不使:用的使用前》应当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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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前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组织设备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也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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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标志 !
》。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的验收《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认真审核安】拆方案安拆过程【要进行?。旁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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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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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在本市出租建【筑,工,程设备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备案》本,。省其他设区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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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对出!租的建筑工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
!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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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
未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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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 :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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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按照廊坊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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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判定【为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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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依》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 (四)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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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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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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