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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廊建】[2008]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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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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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
》。 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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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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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使用备案制度【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未提供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的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淘汰、推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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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禁止采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建筑工程材料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列入》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产品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内使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料】使用前查验相关【。证照并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进!行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筑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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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现场取样数!量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送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
》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三)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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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
(—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六):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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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门窗(幕!墙)及?其配件、型材 】
》(八:)保温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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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工程设!备,前应当进行自行检验!检测:或,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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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备闲置6个月以上不!使,用的使用前应当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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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前—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组织设备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也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 验收—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标志
】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的验收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认真审《核,安拆方案安拆过【程要进行旁》站监理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
第》十五:条 本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在本市出租建】筑工程?设备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备案本省其】他设区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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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对出租的建】筑工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 !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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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
未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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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按?照廊坊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扣分 —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判定?为,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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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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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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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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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依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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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 (四)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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