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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廊坊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廊建[》2008《]18号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第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使用备?案制度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未提供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的!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 第《七条 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淘汰、—推广制 《    — 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    》 禁止采《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建筑工程!材料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列:入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产品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内?使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料使用前查】验相关证照》并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进】行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筑?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现场取样数量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送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三:)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四)!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 : ,  :(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六)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 ?。。  : (七)建筑门【窗(:幕墙)及其》配件、型材 【    》(八)保温材料 !。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工程设备—前应:当进行自行检验检测!或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  《   建筑工程【设,备闲置?6个月以上不使【用,的使用前应当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前,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组织设备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也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   验收》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标—志,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的验收—。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认真审核安拆!方案安?拆过程要《。。。进行旁站监理—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 第十五条— 本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在本市出—租建筑工《程设备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备案本省其他设!区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备—案 》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对出【租的:建筑工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    【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协议 【 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未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按《照廊坊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扣分 !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判定:为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依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    (四)!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