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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廊!建[2008—]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第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使用?备案:。制度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未提供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的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 , 第七条【 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淘汰、推广【制     !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   《  禁止采》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建《筑,工程材?料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列入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产品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内使用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料使用前】查验相关证照—并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进行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    》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筑《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现场?取样数量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送【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 《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三【)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四:)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    (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六)!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    《(,七)建筑《门窗(幕《墙,)及其配《件、型材 》    (八)!保温:材料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工程设备前应—当进行自行检验检】。。测或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   ?  :。建筑:。工程设备闲》。置6:个月以?上不:使用的使用》前应当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前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组织设备》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也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   》  验收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标志?。 《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的:验收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认真《审核安拆方》案安拆过《程要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本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在本市》。出租建筑工程—设备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备《案本省其他设—区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备案 》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对出租的建筑—工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  】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协议 》 《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 :未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按照廊坊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扣《分 :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判定为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依】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 ?  : (:。四)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 第二》。十四条 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