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廊【坊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廊《。建[2008—]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
?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第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使用备案【制度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未提供—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的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淘汰、推广!。制 ?
《 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禁止采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建筑工程材料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列入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产品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内使用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料,使用前查验相关证】照并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进】行,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
,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筑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现!场取样数量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送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
—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三)!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 (四)》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
? (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六)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
(七)!建筑:门窗(幕墙》)及其配件、型【材 :
》 ,(八)保温材料 !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工程设》备前应当进》行,自行:检验检测或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 ? 建筑工程设】备闲置6《个,月以上不使用的【使用前应当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
,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前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组织设备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也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标志
】 , ,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的验收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认真审核!安拆方案安拆过程】要进行旁站》监理: :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本《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在本市出租建筑工!程设备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备案本省其【他设区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对出租的建筑【工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 》
?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协议
【
: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未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按【照廊:坊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扣分
】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判定为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依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 ,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
(—四)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