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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廊坊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廊建《[2008]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  : 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第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使用备—案制度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未—。提供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的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淘】汰、:推广制 》。  ?   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   ?禁止采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建筑《工程材料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列入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产品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内使《用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料使用前》查验相关证照并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进行: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 ,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筑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现场?取样数量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送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三)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四!)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 ,   (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  (六)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七:),建筑门窗(幕墙)】及,其配件、型材 【    (八)!保温材料《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工!程设:备前应当《进行自行检验检【。测或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     建筑工程!设备闲置6个月【以上:不使用的使用前应】当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 ,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前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组织设备》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也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 验:收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标,志   【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的验收—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认真?审核安拆方案—安拆:过程要?进行旁站《监理: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 第十—五条 本《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在本市出租建筑工程!设备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备案本省》其他设区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对出】租的建筑工》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 —。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协议 《。 ? 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未【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 ?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 :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按照廊坊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扣分 !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判定为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依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 ,  (四《)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 《 第二?十四条 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