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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廊【建[20《08:。]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第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使,用备案制度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未提供!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的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 第:七,条, 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淘汰、推!广制 —    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 禁止采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建》筑,工程材料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列:入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产!品,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内使用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料使《用前查验相关证照并!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进行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筑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现,场取样数量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送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 (三)《。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四)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  (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六)【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 ?   (《七)建?筑门窗(幕墙)【及其配件《。、,型材 《    (八)保!温材料? ?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工程设!备前应当进行—。自行检验检测或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 ,    建筑工【程设备闲置》6个月以《上不使用的使用前】应当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前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组织设备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也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标志!   —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的验收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认真审核安拆方案!安拆:过程要进行旁站监】理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 第十《。五条 本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在,本市出?租建筑工程设—备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备案本省其他】设区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备案 !。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对出?租的:。建筑工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 【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未!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 《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按照》。廊坊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扣【分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判定为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依【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   (《四)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 第二十四条【 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