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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廊建[【2008《。]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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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 ,
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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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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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第—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使用!备案:制,度,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未提供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的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淘汰、推广制!
》。。 ?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 禁《止采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建筑?工,程材料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列入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产品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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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料使用前查验!相关证照并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进行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筑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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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现场取样数量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送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
《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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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三)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 (四)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
—(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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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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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门?窗(幕墙)及其【配件、型材 —。
《 , (八)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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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工】程设备前应当进【行自:。行,检验检测或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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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备闲置6个月以【上不使用的使用前应!当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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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前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组织设备》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也》。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
? 验》收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标?志
》 ,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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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的【验收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认真审核安拆方】案安拆过程要进行】旁站监理《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本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在本市出租建!筑工:程设备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备案:本省其他设区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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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对出租的建【。筑工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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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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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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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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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按照廊坊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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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判定为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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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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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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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依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四):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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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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