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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廊建】[2:0,08]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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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
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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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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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使用》备案制度《。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未提供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的!该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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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实行淘汰、【推广制
】 ?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 禁止采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建:。筑工程材料》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列入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产品》目录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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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料使用前查验相关证!照并: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进行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
》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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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筑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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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现场取【样,数量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送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三)!。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四)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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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 (六)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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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建筑门窗(幕!墙)及?其配件、《型材
— (八)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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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工—程设备前应当进行自!行检验?检测或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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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备闲置6个》月以上?。不使用?的使用?前应:。当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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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前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组织设备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也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
? 验收报告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登记标志 】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的验收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认真审核!安,。拆方案安《拆过程要进行—旁站监理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本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在本市《出租建筑工程设【备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备案本省其他【设区:市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备案
】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对出租的建筑—工程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
】 ?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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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未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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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
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同时按照【廊坊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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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判定:为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工】程材料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颁发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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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依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 (四)》。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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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用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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