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市政府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通市政发〔1994〕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