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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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具有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和施】工
第十》条 城区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临街商—业,橱窗摆放《物品:应当:整洁、有《序,不得影响市》容
?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第,十二: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不得沿街发放破【坏环境卫生
】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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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 城区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要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利用此《。类设施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等宣?传物
—城区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第十五条 城区【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在城区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亭、》开办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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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行驶履带!车,、超重车;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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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七)擅《自,建设各种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九)【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 (四)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事先办!理延期手续》;
》(五)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作出的变—更或中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须挖《掘道路时应》立即通知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交纳!。道路:占用费和《挖,掘费
第二十【条 人力三》轮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摆放整齐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市!区主次干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及!居民区抛《洒、焚?。烧冥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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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利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协商保!。洁事项及时》清,理场地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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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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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二十—六条 实行生活【。垃圾定点倾倒—制度单位、》业主、居民》。应当将垃《圾倾倒至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封:闭运输到指定—场地
拆迁】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单—位产生的垃圾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要:自行清除并运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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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随地倾倒垃》圾、残土
第二】十七条 运》输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全覆盖!或者:密闭不得遗撒—、滴漏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性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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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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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配套!环卫设施《
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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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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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
(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等;
! :。(四)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内放养禽—、畜;?
: ,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拴—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
(—六)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或盗用排水设】施及:其附件;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
— (四)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升【;
《 (五)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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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连接或更》改排水管线》;
(—七)其他《。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须跨压排《水设:施或在其《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范围内施工的应】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四条 在城】区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区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区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 (三)试》车,、超车、随意—停车;
—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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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侵占、损!。害、盗窃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城市》防,洪,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设障、填埋、搭【盖、堆物、垦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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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在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设置机】械设备;
— (三)在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砍伐树木、倾倒【垃圾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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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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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路灯柱—周围一米内堆放各种!物料;
(三!)非路灯维护管理人!员攀登灯柱;
【
: (四)损坏、【盗窃:灯具、?电线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
】 (五)》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具有清除冰雪—。任务的责任者应按规!定的:时限、标准及时清】除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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