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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 , 沪建管[20】14]811号【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2《01:4年度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自检开展的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继续做《好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善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人员信—息库并逐步向个【人信用档案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属于:关于开展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暨201》4年度电《子版〈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自检工》作的通?知中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未完成个人信】息采集的《应当尽快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个人】学历、职称信—。息未经核实的本市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携带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就近到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件)!完成原件《与扫描?件,信息核对《 ,   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全《市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协调和宣传完善办!事指:南和相关信息系统对!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进行处理】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受理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事项《   《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