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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黑建招】[2009]5号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万!元)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 :。 : 第《四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 第五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活动【 》 第六条 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 ?    》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 ,。 ,  : (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监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工!程监:。理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 第八条 【 投标资格审—查提倡资格后审【邀请招标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    《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超过15名时!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确定不少于9】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应,当,确定不少于7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 , 第【九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     —(二)有满》足工程监理招标需要!的资料; 》  《   (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 第十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递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申请【书、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进《行资格预审; !   ?  (五)必要【时召开投标预备【会或者?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开标:;  —   (《九)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及确定预中》标单:位; 》     (—十)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  :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监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其技术》人员应当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并应当达》。到相应招标》代理机构的标—准经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第》十二:条 监理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质量控【制要:求安全监督要求工期!进度控制《要求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    — (二)招》标,工程的概(预—)算价格《; 《     (—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 , ,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 ,。   (六)资格】审,查条件; 》 :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三条 — 监理取费应—。当,严格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    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挂靠投标行为【   —  投标《报价低于《国家规?定取费标准》下限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 , 第十四条 】 招标文件中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2万元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实行投标保证金】托管制度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该托管【账户并由该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向招标人和—责任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招标结束后【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凭招标人及》责,任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证明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该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 】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即按!照规定标准有资格完!成该工程监理的投】标人)内容》的责令改正没有改】正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售给投标人 !     招标人!发售的招文件—只可以收《取,工本:费 】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  :   严禁投标人】将在: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作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机!构人员参加投标【 》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 》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启封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并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单位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评委和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员数量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   ?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 ?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六)投《标人:将在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作,为拟派监理人员参加!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拟派监理《人员方面弄虚作【假的 《。 》 第二?十一:条 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禁止采用最低报】价法招标 】    综合—评价法内容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采用满》分制扣分法评标【商务标应当采用接近!评标:标底法?评,标   【。。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包装送达指》定地:点开标实行两阶段方!式即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标结果《出来后应立》即公布?或者封存评》标结果?然后再开商务标对其!。进行评定两次—评,标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   《  技术标评价因】素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监理大纲及细【。则;:。 《 ,   ?(二:。)监理管理》程序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及其他内业【管理:;,难点监控、》组织协?调和:合理化建《议; 》     (三【)检测设备及手【段; 》     》(四)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五)总《监综合素《质及业绩 》 ?   ? 经:济标应?当,按以:下方法评定》     】评标标底为》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竞争】系数(竞争》系数在0.95【-1.05之—间,设定该系数应当在开!标后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接近《评标标底《的得:分最高中间值可进行!插值法计算》 ?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投标人【总得分应当去掉评委!评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他评】。分的:平均值计算得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人!总得分数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前《1至3名为》。中标候选人 —  《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预中《标人当确定的—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 ! , :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 ,(五:)废标情况说明【; :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第二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15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监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监理招标范—围、监理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   》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监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第二十五条 —。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自—收到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履行—备案手续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5》%或5万元》人民:币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额度相等【的工程监理费—支付:担保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黑建建[1【9,99]第12号文】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暂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