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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黑建招》[20?09]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万】元):。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 》 第四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五】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活动 !。 《 第六条《 , 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   】 ,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   (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监》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     工【程,监理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 , 第八条 】。投标:资,格审:查提:倡资格后审邀请【招标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   《  :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超!过15名时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确定不少于9【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应当确!定不少于《。7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 ? ? 第九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   《。  (二)有满足工!程,监理招标需》要的资料; !    (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招标人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递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申请:书、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进行资格预!审; 《     (五)!必要时召开》投标预备会或者【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开标; 【    《(九)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及确定《预中:标,单位:;, :    》 ,(十)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 ,   ?。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监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其技术人》员应当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并?应当达到相应招标代!理机构的标准—经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 第十二条【 监理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质量控制要求安全!。监督要求工》。期进度控制》要,求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     (二】)招:标工程的概(—预)算价格; 】     —(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    》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六)资!格,审查条件; 【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三条 监理取!。费应当严格》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 ? ,  : 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挂靠:投标行为 】    《投标报价低于—。国家规定取费标【准下限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2!。万元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 实行投标》保证金托管制度【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该托—管账户?并由该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向招标人】和责任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招标结束后—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凭招标人及责任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证【明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该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即:按照规?定标准有资格完【。成该工程《监理:的投标人)内容的】责令改正没有—改正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售给投标—。人 》    招标人发售!的招文件只》可以收取《工本费 !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     严禁!投标人将《在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作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机构》人员参?加投标? 【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 —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启封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    开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并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 》 ,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单位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评!委和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员数量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 ?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   《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 ,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六)投—标人将在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作为拟】派,监理:人员参加《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拟派监》理人:员方面弄虚作假的】 ? ?。 第二十一条【 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禁止采《。用,。最低报价法招标【 ?    《 综合评《。价法内容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采用满分—制扣分法评标商【务标:应当采用接》近评标标底法评标】   —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包】装,。送达指定地》点开标实行两阶【段方式即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标《结果:出来后?应,立,即公布或者封存【评标结果然后再【。开商务标对》。其进:行评定两次评标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     技术!标评价?因,素,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大纲及细则【;  —。 ,  (二)监理管理!程序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及?其他内业管理;【难,点监控、组织协调和!合理:化建议; 【     (三【)检测设《备及手段; 】     (四)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  《   (五)总【监综合素质及—。业绩    ! 经济标应当按【以下方法评定 !   ?。  评标标底为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竞争系数(!竞争系数在0.9】5-:1.05之间设【定该系数应》当在开?标后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接近《评标标底的得分【最高中间值可—进行插?值法计算 【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投标人?总得分应当》去掉评委评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他《。评分的?平均:值计算得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人总得分数—。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前1《。至3名为中标候【选人 》   ?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预中—标人:当,确定的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 —。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 ,  (五《)废标情况说明【; ?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第《二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15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监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监!理招标范围》、监理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监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自收到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履:行备案手续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5》%或5万元人—民币: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额度相【等的:工程:监理费支付》。担保 ?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黑建建[—199?9]第12号—文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暂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