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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 赤政发[20【09]011号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 :  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 《。  《 红山?、松山、《元宝山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 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发》展和改革、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 第四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五条】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 ,。。 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   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 第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房屋!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补偿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 第—七条:  有证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的装修、—装饰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八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结算楼层差—价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  ?确认按拆《迁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 ,第九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 《 第十条《 , 对依法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凭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 《 :第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助?; 》 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助 【 ?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六—个月发给一次(【每,六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 ? 第十二《条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 】 :第十三条  市【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元》。每户:不得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 【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拆迁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   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6—0%一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证 】 《  土地使用面积!。以其初始登记面积】为准认定的房屋檐】高须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对—拆迁补偿、补助事】项进行举证对—。拆迁当事《人未举证的补偿、】补助事项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缺席裁决 !   拆迁—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第十九条 【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对尚】未完全搬迁腾空的楼!房和连山连》脊房屋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对?。可能造成毗》邻尚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 》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应当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 ?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赤:峰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