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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赤】。政发[2009]0!11号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 —  红山》。、松:山,、元宝山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 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发展和改革、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 , 第》四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五条 《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   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   《。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 》第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房屋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补偿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 第七条—  有证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的装修》、装饰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 第八《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结《。算楼:层,差价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 , :   确认按【拆,迁,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 : 第九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 ,第十条?  对依法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凭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 《 第十一条 !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助; — 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助 】 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六个月发—给一次(每六—。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 , 第十二条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 : ? 第:十三条  市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元每户不《得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 —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拆迁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 :  ?。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60%《一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证! ?   土【地使用面积以其【初始登?记面积?为准认定的房屋檐高!须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对拆迁补偿—、补助?事,项进行举证对拆迁当!事人未举证的补偿】、补助事项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缺席裁决 !   》拆迁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第十九】条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对尚未完全搬迁【腾空的楼房和连山】连脊房屋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对可能?造成毗邻尚》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 《 ,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应当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 第二十条 】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赤峰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