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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 赤》政发[2009【]0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   —。。红山、松山、元【宝山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 : 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发展和—改革、?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 , 第四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   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   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 第六条 【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房屋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补偿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 第七条《  :有证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的【装修、装饰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 第《八,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结算楼层差价】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   确认按【拆迁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 第九条 】 被拆迁有证—房屋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 第十条  —。对依法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凭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 】 第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 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助; — : 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 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助?  】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六个【月发给?一次(每六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 】 第十三条  市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元每户不得【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 】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拆迁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   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60%《一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证 】。 《  土地使用面】积以其初始登记面】积,。为准认定的房屋檐高!。须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对拆:。迁补偿、补助事【项进行举证对—拆迁当事人未举【。证,的补偿、补助事【项不予支持 【 第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缺席?。裁决 —   拆迁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 ?。。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第十九条 【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 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对:尚未:完全搬迁腾空—的楼房和连山—连脊房屋《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对!。可能:造成毗邻尚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 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应当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 ? 第二十条 【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赤峰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