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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 : 赤政发[200】9]011号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 第一条】 ,。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 《   红山、松山!、元宝山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 ? 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发》展,。和改革、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 :第四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五条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 —  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 :   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 第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房—屋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补偿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 第七条 —。 有证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的装修、装—饰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 第八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结算?楼层差价《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 ,   确认【按拆迁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第九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 第十条 》 对依法《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凭】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 — 第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 : ?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助; 《 ,  》。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 ? :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助 【 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六个月发【给一次(每六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 !第,十,三条 ? 市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元每户》。不得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 :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拆迁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 ,   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60%一!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证 【   土地使】用面积以其》初始登记面积为准认!定的房屋檐高—。须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六条 《 拆迁当事人—应当对拆迁》补偿:。、,补助事项进行举证】对拆迁当事人未【举证:的补偿、补助事【项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缺席裁决【 《   拆迁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第十《九,。条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 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对《尚未完全搬》迁腾空?的楼房和连山连脊房!屋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对可能造成】毗邻尚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 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应当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 第二十条 】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赤峰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