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
赤政《发[2009]0】11号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
【 :红山、松山、元宝】。山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发展和《改革:、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
第四【。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五条【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
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
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第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房屋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补偿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
第—七条 有证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的装【修、装?饰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八!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结算楼层差!价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
? 确认按拆迁【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
:
:
第九条 》 被拆迁有证房【屋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第十条 《 对依法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凭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
第】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
—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助;
—。。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
,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助《
—。 :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六个》月发给一次(每六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
?
第十《二条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
【
:
第十三条【 市?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元每户不—得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
】
第十四条 【 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拆》迁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
【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60《%一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证
》
— 土地使用》面积以其初始—。登记面积《为准认定的房屋檐高!须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对拆迁补偿、补】助事项?进行:举证对拆迁当事人未!举证的补偿、—补,助事项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缺席裁》。决
】 :拆迁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
,
第十八条 !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第十九条《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
,
—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对尚未【完全搬迁腾空的楼房!和连山连脊房屋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对可—能造:成毗邻尚《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应当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 本规定由》赤峰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