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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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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赤】。政发[200—9]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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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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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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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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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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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松:山、元宝山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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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发,展和改革、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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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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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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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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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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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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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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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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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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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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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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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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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房屋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补偿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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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证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的装修】、装:饰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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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结算楼?层差价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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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按拆迁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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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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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依法》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凭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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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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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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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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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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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六个》月发给一次(每六】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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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元每户不得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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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拆迁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 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60%《一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证
! 土地使用面积【以其初?始登记面积为准认】定,的房屋?檐高须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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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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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对拆》迁补偿?、补助事项进行举证!对拆迁当事人未举证!的补偿、补助事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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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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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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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对尚未完全搬迁!腾空的?楼房和连山》连脊房屋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对可能造成毗邻【尚,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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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应当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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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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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赤《峰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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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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