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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 赤政发[200!9]01《1,号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  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   !红山:。、,松山、元宝山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发展和改《革、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 《 第:四条 ?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五条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   《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  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第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房屋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补【偿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七条 ? 有证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的装修、【装饰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 第八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结算楼层差价—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 , , ,   确认按【拆迁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第九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第!十条:  :对依法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凭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 —第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 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助; !  【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助 — : 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六个月发给一】。次(每六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 《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 第十!三条  市》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元每户?不得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 】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拆迁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 ,   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60%一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证 !  土地使用面【积以其初始登记面积!。为准:认定的房《屋檐高须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对拆迁补—偿、补助事项进行举!证对拆迁当事人【未举证的补偿、补】助事项不予支持 ! , 第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缺席裁?决 】 , 拆迁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 第十八条【 ,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对尚】未,完全搬迁腾空的【楼房和?。连山连脊房屋—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对可能造成毗邻】尚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应当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 ,。 , 第二十一条 】 本规?定由赤峰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