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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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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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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政发【[2009]01】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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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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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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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松山、—元宝山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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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发?展和改革、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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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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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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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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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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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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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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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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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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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第,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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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房屋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补偿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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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证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的装修、】装饰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八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结算楼?层差价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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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按拆迁】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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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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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依法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凭—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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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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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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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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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助
!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六个月发!给一:次(:每六: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 ?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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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元每户—不得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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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拆迁》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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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6】0%一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证—
【 :土地使用面积以其初!始,登记面积为准认定的!房屋:檐高须?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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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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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对拆迁补偿!、补助?事项:进行举证对》拆迁当事《人未举?证的补偿、》补助事项《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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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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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对尚未完全搬【迁腾空?的楼房和连山—连,脊房屋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对可能造成【毗邻尚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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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应当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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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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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本规定由赤峰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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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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