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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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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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政发[】2009]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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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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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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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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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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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 ?红山:、松:山、元?宝山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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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发展和—改革:、,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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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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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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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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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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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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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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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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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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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房屋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补偿《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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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证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的装修、装—。。饰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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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结算楼层差价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 ?确认按拆迁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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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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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依:法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凭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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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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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助—;
!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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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六《个月发给一次(每】六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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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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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元】每户不得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
—。第,十四条 《 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拆迁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 : 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60%《一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证
】 土地使用面【积,以其初始登记面积为!准认定的房屋—。檐高须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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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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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对拆—迁补偿、《补助事项进行举证对!拆迁:。当事人未举证的补偿!、补助事项》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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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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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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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对尚!未完全?搬迁:。腾,空的楼房和连山连脊!。房屋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对可【能,造成毗邻尚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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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应当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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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赤峰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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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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