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 , 《赤政发?[2009]01】1号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赤峰市城—市房屋拆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 ?  红山、松山、元!宝山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 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发展和!改革:、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 : 第:四条 ?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五条  —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 》 : : 产权调换房实行“!一价清”的》结算方式拆迁人不】得再另行收取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其它房屋增项】款  ! 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 第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房屋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850元《标准补偿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 , , 第七条  有证】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的装修、装》饰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 ? 第八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被拆】迁人只结《算,楼层差价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  确《认按拆迁《。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第九条  被拆【迁有证房《屋,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第】十条  对》依法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凭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 — 第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 :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助!; 【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助: 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六个月—发给一?次(每六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 第十二—。条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1%的补偿】。 》 第十三条 — 市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元每户不得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 【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拆迁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   》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60%一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证 !   】土地使用面积以其初!始登记面《积为:准认定?的房:屋檐高?须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 — 第十五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六条— , 拆迁当事人应当】对拆迁补偿、—补助:事项进?行举证对《拆迁当事人》未,。举证的补偿、补助事!项不予支持 ! 第?十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到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缺席】裁,决, , 》  拆迁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 《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第十九【条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 , 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对尚!未完全搬迁腾空的】楼房和连山连脊【房屋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对可能造》成毗邻尚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 ?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应当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 》第二十条 》。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赤峰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