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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伊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0日 第一条 】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 第三!。条 :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    《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 ?  :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  (三)负责协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 ?    (》四)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复—;  —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    《。 (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业技能做好【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政府、财【政部门投资决策及项!目结算的参考依据】 : ,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 ,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    —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 :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 ,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    》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    —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 (八)其》他相关内容 ! :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   (一)对【预(概)、》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 : ,。  : ,(二)对预(概)】、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其他方式 ! 》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   》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  ?  :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通知; 【     (二)按!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安排评!审人员?;    】 (三)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五)按建设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形成评审初—步结论反馈》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    》 (八?)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报告;   !。  (九)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 《 第十?。条, ,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15个工作日; 】    《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30个》工,作日;   !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30~《50个工作日—;    —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  》   特殊》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查工作日—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请示!文件、工《程项目评审概况说】明、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评审后的【预,(概:)、:决(:结)算汇总和明【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 , ,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及有—关情:况; ?   》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 ?。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在评《项目的?有关情况; 】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十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 —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委托业务费用!将不:予支付  】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六条 —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 ,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