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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 》。。 第四条《 ,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    》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     (三)负!责协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   (《四)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复;  【。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     》(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 :。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业!技能做好《。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政府、财政》。部门投资决策及项】目结算的参考依【据 《 ?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 ,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 ?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 , ,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     (】八)其他相关内容 ! : 第七条 !。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     (一!),对预(?概)、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   (二)—对预(概《)、决(结)算单】项评审; 【 ,    (三)【其,。。他方式 !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  :。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 , ,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 第九条 》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通知; 【 :    《 (二)按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安排评审人员; !   《  (三)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 :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 (五)按建设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形成评审初【步结:论反馈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  《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    — (:八)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报告;   !  (九)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  (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 《 第十条 【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15【个工作日;  】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30个?工作日;《 :。    》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30】~50个工作日;】 ,  :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  【   特殊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查工—。作日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请示文件、!工程项目评审概况说!明、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评》审后的预(概)、决!(结)算汇》总和明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 , ,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 ,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   ?。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及有》。关情况; —   《 ,。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在?评项目的有关—情况; 》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  :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 ,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委托【。业务费用将不予【支付  【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六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