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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伊《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 2013年2月】20日 第一条 !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    《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   (三)—负责协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    《(四)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复;》  》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  (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业技能!做好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政府、—财政部门投资—。。决策:及项目结算的—参考:依据: ,。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    》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    《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 : 第六条 —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 ? ,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    —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    《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八)其他相关内容 !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预(概)、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    (二)对预!(概)、决(结)】算单:项评审?; :     (】三)其他方式 【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  : ,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通知; 【 ?    (》。二)按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安排评审人员; 】 :  : ,。  (三)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    —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五)按建》设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形【成评审初步结—论,反馈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   ?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 , ,。    《。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    (八)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报告;《 《    (九)【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     (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15个工《。作日;  —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30个工作》日; 》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30~50个工作!日,;   》。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    — ,特殊: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查工作日》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请示文件、工程】项目评审概况说【明、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评审后?。。的预(概)》、决(结)算—汇总和明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    《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    《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    》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   》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及有关情—况;  【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  :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在评项目的有!关情况; 》 :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 :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 ,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委托业务费用将不!予支付  】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 : : 第十?六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 ,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