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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伊:春市:人民政府 【。 2013》年2月20日— 第一条 —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    《。 (三)负》责协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 , , (四)《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复】; 《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 ,   ?  (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业技能做好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政府、财【。政部门投资决策【及项目?结算的参考》依,据 《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   ?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 :    《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 , 《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 :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 ,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 ,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 :   ?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    》 (八)其他相关内!容 》 ?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     (一!)对预(概)、【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     (二】。)对预(概)—、决(结《)算单项《评审; 》  ?。 ,  (三)其他方】式 : 《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   《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通知;  !  : ,。(二)按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安排评审》人员;   !。。  (三)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五)按建】。设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形】成,评审初步结》论反馈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    》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    (》八)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报告;?    【 (九)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 : 第十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    《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15个工!作日;    】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30个工作日; 】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30~50个工【作日; 《 ,   ?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     【特殊: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查【工作日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 ,第十一条 》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请示文件、工程【项目评审概况说明、!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评审后的预(概!)、决(结》。)算汇总和明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  《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  《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及有关情》况;   】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在评项【目的有?关情况; 】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  : ,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 :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委,托,业务费用将不—。。予支付 【 ,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六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