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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伊《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 第《四条 ?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 ,   ?  (三)》负责协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     (四)】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复; 《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 (: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业技能做好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政府:、财:政部门投资决策及项!目,结,算的:参考依?据 ? ?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   《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   》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    —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  : ,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 :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 ?    (八)【其他相关内容 ! : 第七条 【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   (一)对【预(概)、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   ?  (二《)对预(概)、【决(结)算单项【评审:; :    — ,(,三,)其:他方式 》 :。 第八条 】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 ,    《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  :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通】知;  【。。   (二)—按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安排评!审人员; 》 ? ,   (三)—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 ,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 (五)按建设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形成?评审初步结论反馈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   (八)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报告;《  》。   (九)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  (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 , 第?十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  :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15个工作日; !  :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30】。个工:作日;  】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30~5!0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 《。   ? 特殊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查工作日《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请示文件、工】程项目评审》概况说明《、,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评审后的预(概)】、决(?结)算汇总和明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及有》关情:况,;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  :。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在评项目的有关情!况,; 》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十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 : ,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委托【业务:费用将不予支付 !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 第:十六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