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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    》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 :  :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 (三)负责—协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     (四)】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复:。;   【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 ,。。  :  (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业技能做好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政府【、财政部门》投资决策及》。项,目结算的参考依【据 — 第五》条 :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    —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  《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   》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  《  :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 ,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  (?八)其他相关内容 ! 《。 第《七条 ?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     (一)】对预(概《),、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    《(二)对《预(概)、决—(结)算单项—评审; —    《 (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 :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 ? ,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   》 ,。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 《第九条 《。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通知; —     (】二)按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安》排评:审人:员,;,   —  :(三)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    《(,五)按建设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形成!评审初步《结论反馈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 , ,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  (八)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报告:;, ? , ,   ?(九)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 : , 第十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15个】工作日;   】。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30?个工作日; !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30~《50个工作日; !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 【     特殊【。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查工》作,日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请【示,文件、工程项目评审!概况说明、》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评审后《的预(概)、决(】结):。算汇总?和明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  :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 ,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及有关》。。情况; 》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  《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在评项目的有—关情况; 》 , ,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十!。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委托业《务费用将《不,予支付 —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六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