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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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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 ,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 2013—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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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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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
《第四条 《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 ?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 (三)负责【协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 (四)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复;
— 》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 ? (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业技?能做好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政,府、财政部门投资】决策及项目结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 ?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 , ?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 (八)《其他:相关内容
】
第七—条 :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 (一)对—预(概)《、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 (二)《对预(概《)、决(《结)算单项评审;】
》。 (三)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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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 ?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 ,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 》。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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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 :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通知;
】 (二)按】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安排评审人—。员;
! ,(三)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五)【按建设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形》成评审初步结论反馈!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 《。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
《 (八)—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报告【。。;
《 ? (九)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
?第十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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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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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30?个工作日《;
》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30~【5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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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
特【殊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查工作《。日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 第十一条— ,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请?示文件、工程项【目评审概《况说明、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评审后的预(!概)、决(结)算汇!总和明?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 :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及有:关情况;
】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 》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在评:。项目的有关情况;】
》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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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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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 《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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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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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委托业务费】用将不予支》付
【。 ,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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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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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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