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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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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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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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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 :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 ,
: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
, : : (?三)负责《协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
【。(四:)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复;
【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 (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 :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业技—能做好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政府、财政部门投】资决策及项目结算】的参考?依据
【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 《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 》。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 :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 (八)其—他相关?内容
》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
(一!。)对预?(概)、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 —(二)对预(概)、!决(结)算》单项评审;》
? (—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
—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 ,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通知;
【 : , (《二)按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安排评审人【员;:
》。 (三)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五)按建设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形!成评:审初步结论反馈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 》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 —(八)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报告;
— , : (九)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 (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
第十条 !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15: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30个工作日;【
: 《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30~50个工作日!。;
《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
特殊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查工作日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请示文—件、工程项目评审概!况说明、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评:。审后的?预(概)、决(结】),算汇总和明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 ,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
: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
: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及有》关情况?;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 》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在评项目》。。的有关情《况;
!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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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
—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委?托业务费《。用将不?予支:付
【 ,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六: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
第十七条 】 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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