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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伊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0日 【第一条 《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 第四条 !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 :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     (三】)负责协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   ?。  (四)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复》; ?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   ?  :(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业技能做好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政府】、财政?部门投?资决策及项目—结算的参考依据 】 》 ,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    》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  ?  :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   《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   》。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 :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  :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    (八)其他!相关内容 —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    《 (一)对预(【概)、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 (二)对预(概】)、决(《结)算单《项评审;  !   (《三)其他方式 】 ?。 , ,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 ?。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 : ?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通知【;   【  (二)按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安排评审人员!; 《   ?  (三)》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五)按建设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形成《评审初步结论—反馈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    (八)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报告; 【    (九—)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   (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 第十条 》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1—5个工?作,日,; ?   ?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3:0个:工作日; 【。 ,。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30】~50个工作日【;  《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 ? ,   特《殊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查—工,作日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请示文件、工【程项目评审概—况说明、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评审后的预(概)】、决(结)算—汇总和明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   ?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 ,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及有关情》况; 》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在评【项目的有关情—况; —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   ?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委托》业务费用将不予【支付   】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 第十六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