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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伊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 2013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 《 ,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 —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     (三】)负责协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复;》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   ?(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业技能做好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政,府、财政部》门投资决《策及项目《结算的参考依据【 : 《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 :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 ,。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  ?。   (八》)其他相《关内容 】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 ,(一:)对预(概)、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二)对?预,。(概)、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其他方式— 》 :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通知;【 ?     (—二)按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安排评审人员; 】。 ,    》。 (:三)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五,)按建设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形《成评审初步结论反】馈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     (八!)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报告; 《。 :     (九)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 第十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1,5个工作日; 】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30【个工作日; —   》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30~50个工】作日; 》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  《 ,  :特,殊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查工作日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请示文!件、工程项》目评审概《况说明、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评审《后的:预(概)《、,。决(结?。)算汇总和明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   ?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 ,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及有关?。情况; 《 ,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在评项《目,的有关?情况;   !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   《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 ?。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委托业务—费用将不《予支付 —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 第十六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