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 2013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 (《三)负责协》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 (四)《。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复:;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 (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
《 ,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业技》。能做好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政府《、财政部门投—资决策?及项目结算的参考依!据
—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 :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 ?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 :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
, :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
: : , (八)》其他相关内容
【。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
, 》 ,(一)对预(—概)、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 (【二)对预(概)【、决(结)算单项评!。审;
》 《 (三)其他—方式
!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 :。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
?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 ,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
, :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通知】;
》 (二)按】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安—排评审人《员;
?
【(三)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 (五)按建设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形》成评审初步结—论,。反馈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 ?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 ?。 (八)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报告:;,。。。
【 (:九)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
第十条 】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15:个工作日;
】 :。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30:个工:作日;
》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30~5》。0,个工作日;
!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
! 特殊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查工作日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请示文件】、工程项《目评审概况说明、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评审后的】预(概)《、决(结)》算汇总和明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 :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 ?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及有关情况;
!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在评项目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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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十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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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委托业务费】用将不予支付
【
?。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六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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