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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 ,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 》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 ?  :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    《 ,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    》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变【更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   ?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  ?  :。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 ,   ? ,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 :   《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 ? , 第九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 !。 , ?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 ,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   《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    》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