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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3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    《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    —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 ,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 ,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 :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变更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   —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 》 第九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 》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   》 ,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