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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4年12月13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 —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    《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      】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   ?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变:更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 ,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 第】九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 !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 ? ,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   《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