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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4年1!2月13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    —。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 ,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    《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 , ,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    —。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变更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   —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 》第九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 】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     (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 :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  ?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