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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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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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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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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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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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相关证—书注明单位名称【的应与现执业—单位一致(职—称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交纳单?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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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企业人员!必须通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省!资,格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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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
】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从》业资格、《岗位职责《。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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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并纳!入,评,标评审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
《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至—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中应?注明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相符
】 《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记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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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变更》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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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
—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 ?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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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 ,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备案:机构登记《变更相关变更信【。息应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并?推送至相关》业务:网,站进行公示并—发,布
】 ,属于(一)、—(四)、(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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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它岗》位
—。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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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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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管理人【员给予解除锁定
! (一)!工程已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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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 (《三)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持《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的!;
? (四】)符合?第八条变更》条件且?无任:职,限制的?
《 未经规定】程序解锁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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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管工作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或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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